刑事證據學證明標準,刑事犯罪證據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對于刑事證據的認定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162條規定,法院經過審理以后,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些規定說明在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中,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是辦案人員運用證據的重要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論刑事證明標準,刑事訴訟證據的作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審查審理判決案件的依據。公安機關偵查結束認為證據可以證明案件事實需要刑事責任的移送檢察院,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清償證據確實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立案證明標準,打架輕傷賠償怎么談和解,這種行為已經構成刑法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如果是輕傷。法院判決的結果: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起訴可以分為兩種:公訴和自訴。
(1)在公訴情況下,具體過程簡單如下。先由公安機關對你朋友的案件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對于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即將案件材料、證據連同相關文書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后1個月之內審查完畢,如果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由法院審理判決。于是就可能出現文中開始的結局。
(2)鑒于你朋友在斗毆中造成了被害人的輕傷,因此屬于刑法234條中規定的輕傷案。如果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案件事實。那么該類案件屬于我國刑訴法規定,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自訴案件”。
刑事證明標準研究,沒構成犯罪事實會判刑嗎,不會。在刑事立案后,公安機關會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如果調查后,證明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證明犯罪的證據不足的、或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的,則犯罪嫌疑人就不會被法院判刑;如果證明構成犯罪的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才會被法院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證據證明標準,零口供定罪原則,零口供定罪原則分為慎重原則和充分原則。
一、慎重原則
慎重原則作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則,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觀真實存在兩種現實可能:
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確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無供可錄。
二是雖然中國刑訴法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相反明確規定其對訊問有如實供述的義務,但一些已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種原因,如抱有僥幸或頑抗的心理,不如實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現"零口供"的情形。因此對"零口供"慎重定罪,不僅是審判人員辦案的基本態度,也是判定此類案件罪與非罪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其次,"零口供"
定罪慎重原則符合平衡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的現代刑事訴訟價值取向。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實質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選擇。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是為社會的整體利益,實現國家的法治,其最終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訴訟中的落實就是最大限度維護每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因此,"零口供"案件應嚴格貫徹定罪慎重原則。
二、充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原則是"零口供"定罪的應有之義。定案證據"確實充分"也是中國現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具體內容。中國現行刑事訴訟依然采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該標準不僅提出刑事訴訟證據質的要求"確實"也要求證據在量上須達到"充分"的標準,二者缺一不可。
具體而言,對"零口供"定罪的訴訟證據,一是要求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據已認證的證據對案件作出的判定結論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節事實都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和固定,沒有證據的事實不能認定。
略論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證據不足取保候審怎么判,如果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人民法院是不會判刑的。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具體證明要求
1、立案階段的證明標準
立案階段的證明要求僅限于兩點:第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認為”是主觀對客觀的判斷,而不是確實有犯罪事實發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明標準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二,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第三,有證據證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駁回起訴、宣告無罪的證明要求。第一、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第二、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三、證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四、證明被追訴對象雖已犯罪,但具有刑訴法規定情形之一的。
4、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決定以及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對這些判決、決定的證明要求應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根據《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刑事與民事證明標準,刑訊逼供怎么舉證,最基本的要有醫院的證明。
其次要有證言或者其他證明受的傷害是刑訊逼供導致或者不是他人(他原因)造成的證據。
(一)證明標準。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刑訊逼供的手段、方法、后果的證明,達到排他性的程度,對犯罪嫌疑人意圖逼取口供的證明,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現有證據能夠形成鎖鏈。
(二)舉證責任。
在刑訊逼供案件中,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當“被害人”、證人提供初步的證據后,公安機關應當對訊問行為的合法性、客觀性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推定其受到刑訊逼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論刑事證據的證明標準 110,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該怎么辦,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的處理辦法:
1、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責任無法認定的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一般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
英美法系刑事證明標準,如何辦理認罪從寬案件,辦理認罪從寬案件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一堅持證明標準,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是加強監督制約,發現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取證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辛普森民事刑事證明標準,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適用于那些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適用簡易程序也沒有異議的案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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