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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提取筆錄

瀏覽次數:3972 發布時間:2021-12-15 19:38:45

刑事案件中電子數據,網絡犯罪證據怎么認定,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復制電子數據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復制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范;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遠程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數據的,是否注明相關情況;對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數據是否全面收集。
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或者檢驗。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取證 案例,刑事訴訟電子證據如何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如何進行審查和認定作了規定,該規定同樣適用于對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電子證據的審查和認定。

  依據上述規定,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電子證據:

  (一)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復制電子數據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復制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范;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遠程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數據的,是否注明相關情況;對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數據是否全面收集。

  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或者檢驗。

使用電子數據的案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為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工作,確保電子數據取證質量,提高電子數據取證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涉案電子數據,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完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三條電子數據取證包括但不限于:(一)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二)電子數據檢查和偵查實驗;(三)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四條公安機關電子數據取證涉及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對于獲取的材料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或者銷毀。

電子勘驗筆錄,電子數據真實性判斷方法,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一般著眼于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內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電子證據必須保持生成之時的原狀;內容上的完整性是指電子證據自形成之時起,其內容保持完整。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3條,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刑事案件提取筆錄,犯罪未遂怎么取證,首先,要有行為人的供詞,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的證言,
其次,要收集證明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比如現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書籍。
再次,要有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包括書證物證。通過對行為人、被害人、目擊證人的訊問和詢問,對現場勘查并制作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確認作案現場。提取物證書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證據,聘請專業機構進行鑒定,用這些證據來證實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對原因,導致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規定,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對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刑事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查、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等八類證據。

提取筆錄法律依據,法院如何判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大數據背景下電子取證,醫生回扣如何找到證據,可以尋求律師幫助。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贓物提取筆錄,提取筆錄屬什么證據種類,提取前需要對涉案物品,人身,現場等進行勘驗、檢查和搜查,該筆錄屬于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一種。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須查證屬實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檢察機關提取筆錄,最高法電子證據司法解釋,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檢察院提取筆錄,短信和郵件能證明勞動關系嗎,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均屬于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作為電子證據,如果是單一證據,如欲確認其效力,一是需要公證處的公證,二是需要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作為電子證據,如果是單一證據,如欲確認其效力,一是需要公證處的公證,二是需要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