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筆錄系統,刑訴法開庭審理的流程是什么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開庭審理主要流程:(一)宣布開庭;(二)宣讀起訴書后;(三)訊問被告人;(四)詢問證人;(五)出證質證;(六)辯論;(七)判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訊問筆錄問題,刑事案件的開庭程序,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分別訊問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二輪辯論;
五、評議、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訊問筆錄,強迫交易罪開庭流程,流程如下:
一、宣布開庭階段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實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訴書、收到起訴書是時間。如果被告人是少數民族不通曉漢語的,應當為其配備翻譯,如果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庭,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者收到起訴書尚不滿十日的,則需要延期審理。
2.宣布案件來源。
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某檢察院起訴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重新勘驗權、最后陳述權。
5.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宣布休庭。報法院院長或者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審判長當庭駁回。
6.宣布本案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紀律。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
2.分別訊問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
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 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3.詢問證人、鑒定人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審理。
4.出示證據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
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5.申請新證
審判長問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證據要求出示?”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6.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這是今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的一項程序。
三、法庭辯論階段
1.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
2.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3.被害人發表控訴意見。
4,被告人陳述和辯解。
5.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6.互相辯論。
7.辯論中發現可能影響判決的新的事實,審判長宣布停止辯論,重新進行法庭調查。
8.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后,控辯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
9.被告人做最后陳述。
四、法庭調解階段
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如果雙方都要求調解的,法庭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
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調解的則不予調解。
五、評議、宣判
1.審判長宣布休庭。
2.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
3.當事人核對筆錄、簽字。
4.合議庭成員對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評議秘密進行。
5.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議庭意見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制作判決書。
7.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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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訊問筆錄,刑事案件開庭程序,刑事案件開庭程序一般為宣布開庭,確認到庭人員后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分別陳述,訊問被告人、發問被告人、被害人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再進行舉證質證,看是否需要補充偵查,法庭調查核實證據后開始法庭辯論,被告人做最后陳述然后評議與宣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警察訊問筆錄,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是怎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如下:1、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案件,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名單;告知權利。2、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3、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4、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案件訊問筆錄,公訴人是干什么的,公訴人是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指派出席法庭去支持公訴的人員。公訴人可以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可以訊問被告人、還可以對證人證言提出異議,進行質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第一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訊問筆錄瑕疵,當事人間如何交換證據材料,當事人之間交換證據材料就是在法庭上,當事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當地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調查核實物證、證據文書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訊問筆錄排除,毒品案件的審判流程,毒品案件的審判流程為:1、宣布開庭;2、法庭調查,當事人進行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出示證據等;3、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4、法庭筆錄,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內容記作筆錄;5、宣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訊問筆錄提綱,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的辨認的規定有哪些,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的辨認的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辨認是指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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