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證人 筆錄 出示,自訴案件法官可以傳喚當事人嗎,可以。
1、法官有權在開庭前傳喚當事人做問話筆錄,即使在外地也應當配合法官,盡量回來接受問話。
2、法官對當事人問話,叫當事人陳述,是證據的一種。因為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產生、發展和演變及發生爭議都更加了解,當事人自己的陳述,最為直接、具體、全面和系統,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的事實。
3、向當事人問話,同時還可以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在建立和諧社會的今天,有利于案件的調解,有利于化解矛盾,息訴罷爭。
訪問證人調查筆錄,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的區別是什么,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一是含義不同;
二是記錄內容不同,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詢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
三是問話對象不同,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四是適用范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要做幾次證人筆錄,詢問筆錄怎么問,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并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詢問筆錄作為記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具有法律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條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制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律師詢問證人筆錄,家庭暴力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據: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
2、驗傷報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
3、書證: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工作單位的領導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
4、報警記錄: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官閱卷筆錄,家暴怎么搜集證據起訴離婚,
家暴有以下這幾種搜集證據起訴離婚:
1、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
4、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后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法官 閱卷筆錄,起訴離婚如何提供家暴證據,起訴離婚提供家暴證據的方式如下:1、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小區的保安,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所作出的證人證言。2、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警方會有出警記錄。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律師與證人的談話筆錄,刑事訴訟審判程序是怎樣的,刑事訴訟審判程序是:1、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2、公訴人宣讀起訴書;3、被告人、被害人進行陳述,公訴訊問被告人;4、進行質證,申請證人出庭,出示鑒定意見5、法官宣布辯論終結,被告人陳述;6、法官評議和宣判。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律師的問話案例,起訴離婚開庭會問什么,法律并沒有規定開庭需要詢問什么。實踐中法官會先詢問原告、被告、代理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核對身份信息以后,法官會簡單的介紹訴訟權利義務,并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然后就是詢問原告的訴訟請求之類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證人證言對案件的作用,刑訴法證人證言是如何規定的,刑訴法中規定證人無特殊情況應當出庭作證,法官認為該證人證言對定案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強制出庭。不過也有例外,不出庭的需要說明理由。證人證言須經過質詢和查證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對法官枉法裁判的處理,容留他人吸毒審判程序,容留他人吸毒審判程序是:1、在開庭審理之前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對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2、檢察院派人出庭公訴;3、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進行質證答辯;4、法官宣布辯論終結,被告人陳述;5、法官評議和宣判。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以上消息來自互聯網,本網不對以上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Copyright @ 2016-2022 || 河南幫幫辦法律咨詢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國家信息產業部備案: 豫ICP備190066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