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提取筆錄,盜竊罪物證具體都包括什么,盜竊罪物證都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贓款、贓物等物證的實物及照片和有關物證、痕跡檢驗報告。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提取筆錄,盜竊罪物證都包括什么,盜竊罪物證都包括以下幾種:1、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贓款、贓物等物證的實物及照片和有關物證、痕跡檢驗報告;2、居民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3、被害人關于在具體時間、地點及位置被盜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陳述。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公安機關提取筆錄,證據先行保存期限,自登記之日算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對書證,要盡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提取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等加以保全;對物證,可通過勘驗筆錄、拍照、錄像、繪圖、復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對視聽資料,可通過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現的形象或音響,或者利用電子計算機貯存的資料加以保全;對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可采用筆錄或者錄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準確、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筆錄經本人核對蓋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損壞或未經批準而銷毀。
律師提取筆錄,犯罪未遂怎么取證,首先,要有行為人的供詞,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的證言,
其次,要收集證明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比如現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書籍。
再次,要有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包括書證物證。通過對行為人、被害人、目擊證人的訊問和詢問,對現場勘查并制作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確認作案現場。提取物證書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證據,聘請專業機構進行鑒定,用這些證據來證實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對原因,導致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規定,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對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刑事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查、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等八類證據。
電子數據提取筆錄,刑事案件物證提取的程序是什么,刑事案件物證提取程序:
1、勘驗、檢查。
勘驗是司法人員在訴訟的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查看和檢驗,以發現、收集、核實證據的活動。
2、搜查。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3、扣押。
扣押通常是結合勘驗、檢查、搜查等同時進行,它是執法機關依法暫時扣留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一種專門調查活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提取筆錄證實什么意思,交通事故發生后是否要進行現場勘查,交通事故發生后要進行現場勘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開展勘查等調查工作。勘查應當包括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及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等方面。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第三十三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現場勘驗筆錄提取,交通事故責任鑒定分為幾種,
交通事故責任鑒定分為痕跡鑒定、勘驗筆錄、物證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毒品稱量筆錄 物證,哪些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見證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擔任見證人的證據
3、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4、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5、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6、對物證、書證的來源、收集程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公安機關提取筆錄規定,提取筆錄屬什么證據種類,提取前需要對涉案物品,人身,現場等進行勘驗、檢查和搜查,該筆錄屬于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一種。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須查證屬實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案件提取筆錄樣本,交通事故現場勘察內容是什么,
交通事故現場勘察內容主要有:
1、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3、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4、進行其他調查工作。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