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待被告人翻供,什么是翻供,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若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翻供問題研究,翻供的法律后果,翻供如果說的是真的事實就不會被處罰,如果是因為受了別人的賄賂翻供將會被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罰。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決定,不存在好壞的說法。建議事實就是的講述案件事實的發生經過。如果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話,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顯然對其不利,翻供的話對其是有利的表現,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公安有其他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反而對其不利。
允許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辯護權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需要。所以,偵查、司法機關應正確對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簡單籠統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顧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其它充分、確鑿的證據來輕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的原則,應成為偵查、司法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翻供律師責任,刑事案件開庭以后翻供怎么處理,1、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翻供律師責任,翻供是什么意思,
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來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
翻供現象的心理動機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記憶原因而改變原有供述的內容,也有可能出于僥幸心理和抵賴動機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內容,還有可能是原有口供是在刑訊逼供、誘供、指供條件下產生,之后又加以翻供。作為一種口供的表現形式,翻供本身并沒有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禁止,主要就是充分考慮到形成翻供的原因往往不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抵賴動機。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出于充分、確鑿的案件事實,則翻供的內容可以成為有效的定案根據。
被告人當庭翻供公訴人,二審期間的自首如何認定,二審期間自首的認定,應當嚴格遵循兩個原則:依法原則和上訴不加刑原則。
依法原則要求嚴格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審階段始終翻供,二審又如實供述的,二審法院不能再認定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影響自首認定的翻供在時間上是有限制的,即使行為人在偵查、起訴階段翻供,只要其在一審判決前仍能如實供述的,并不影響對其自首的認定。故如實供述成立自首在法律上的時間要求,應當在一審判決前,在一審判決前翻供的,則不能認定自首。因此,被告人只要在一審審理期間翻供,直至一審判決前仍未如實供述的,即使其二審又能夠如實供述的,也不能成立自首。反之,被告人一審階段符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條件而被認定為自首的,即便在二審期間翻供,由于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二審法院不能改變對其自首的認定。
如何對待被告人翻供,取保候審階段能翻供嗎,取保候審階段可以翻供。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翻供是以有口供存在為基礎的,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無從談起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告人翻供 律師承擔責任,翻供會加重罪嗎,需要看案情,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臨“認罪態度不好”甚至“認罪態度惡劣”的指控,給自己被從重處罰“加分”。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
翻供并有證據或證據線索的,法院會調查或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由檢察院處理,沒有理由的翻供,法院會置之不理的,還會被認定為認罪態度不好,酌情從重處罰。
辯護人引誘被告人翻供,強奸罪可以翻供嗎,強奸罪可以翻供。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犯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翻供問題研究,翻供后能辦理取保嗎,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來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翻供行為與取保候審本身沒有直接的聯系。因為取保候審主要考慮的條件還是涉嫌犯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翻供不能辦理取保。但是辦案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翻供的行為是認罪態度不好,影響取保候審辦理的,可能會辦不了取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以取保候審的情況有: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辯護人引誘被告人翻供,翻供是什么意思,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
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會引發如下兩種結果:
1、不再認定為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處罰的事由。
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審理程序將有簡易程序更改為普通程序。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翻供是有串供等嫌疑的,法院可能決定將正在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逮捕,變更強制措施。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會影響審判的結果,如果偵查機關的證據已經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會為自己帶來不利——喪失了“認罪態度良好“這一酌定從輕的事由。可以說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證據過硬或者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一直有供述而在法庭突然翻供的,法院不會理會和采信。
如果被告人的供詞是該案的關鍵證據,而被告人翻供的,法院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待補充偵查完畢后再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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