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比例原則,離婚訴訟去哪個法院,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我國采取的訴訟管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的住所地管轄法院為原則。在離婚訴訟中也不例外,也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離婚訴訟中,原告需要去被告的戶籍地法院提起訴訟,若被告不在戶籍地實際居住,在外有經常居住地的,則需要在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合同糾紛怎么確定起訴法院,合同糾紛根據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來確定起訴法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原則上到合同的實際履行地的法院起訴,如果沒有實際履行或者原被告雙方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家庭財產分割原則,跨區可以起訴離婚嗎,跨區可以起訴離婚的。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合理賠償原則,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有哪些,被告的舉證責任(政府):
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后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
3、被告怠于舉證,視為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醫療事故定性原則,離婚后財產糾紛管轄權,
離婚后財產糾紛管轄權,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
一般而言,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因此在適用管轄原則上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即原告就被告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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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的房產糾紛的管轄,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即按照離婚案件管轄處理,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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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則案例,異地起訴離婚到哪里的法院,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異地起訴離婚到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要注意例外的情形,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二)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三)被告被勞動教養;(四)被告被監禁;(五)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卷主義原則,異地離婚訴訟如何辦理,異地離婚訴訟的辦理方式:應當根據地域管轄原則和級別管轄原則,確認管轄法院。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然后,當事人向該法院遞交符合條件的起訴狀。法院決定受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且感情確已破裂的,應準予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有利于被告人原則,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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