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供述案例,如何區分自首和立功,區分自首和立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1、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犯罪事實的,成立自首。立功是指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2、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立功對人(即犯罪人)不對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律師指使被告虛假供述,檢舉同案犯立功是否成立,檢舉揭發同案犯所犯的與本人為同一犯罪行為的,不構成立功。但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強奸罪被告供述生殖器射,對被告人的辯解審查什么內容,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人數以及訊問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二)訊問筆錄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是否注明訊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
(三)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到場;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無反復以及出現反復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隨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必要時,可以調取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并結合錄音錄像、記錄、筆錄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
重復供述案例解析,共同犯罪口供一致能否認定為犯罪,要看具體情形。口供一致定罪的前提是同案人的口供相互印證,又能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且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相互印證,并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重復性供述排除案例,同案犯能否請同一律師,不能。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按照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人民陪審員,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被告的供述證明犯罪中止,法院可以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嗎,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是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因為自首或其他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免于刑事處罰不是無罪,而是在有罪的基礎上不要受刑罰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共同被告的供述能不能定罪,什么叫同案人,同案人,也叫同案犯,是指二人或以上實施同一犯罪的行為。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訴過程中,控方經常利用同案犯的證言作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的證據。按照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事同案同判的法律規定,聚眾斗毆罪無罪辯護僅有同案被告人供述有用嗎,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聚眾斗毆罪進行無罪辯護的,僅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是沒用的,法院是輕證言重調查的,所以需要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同案被告人,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是什么意思,應該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意思是對犯了玩忽職守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刑事處罰,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有犯罪較輕的自首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等情形。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刑事詐騙案,自首和重大立功的區別,
1、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2、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3、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采取相對從寬處罰原則: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2)立功對人(即犯罪人)不對事:
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僅限于自首之本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68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刪除關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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