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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

瀏覽次數:6803 發布時間:2022-10-04 01:33:14

當庭的翻供案例,只有口供沒有證據的如何翻供,如果在以前已經有認罪的口供的,被告人在法庭審理中有權否認自己以前的口供(即進行翻供),但最關健的問題在于被告人的翻供是否成立。 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被告人自愿認罪的,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如果被告人不管事實和現有證據而無端當庭翻供的,就會失去由法院從輕處罰的機會。

被告人翻供,翻供是什么意思,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
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會引發如下兩種結果:
1、不再認定為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處罰的事由。
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審理程序將有簡易程序更改為普通程序。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翻供是有串供等嫌疑的,法院可能決定將正在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逮捕,變更強制措施。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會影響審判的結果,如果偵查機關的證據已經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會為自己帶來不利——喪失了“認罪態度良好“這一酌定從輕的事由。可以說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證據過硬或者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一直有供述而在法庭突然翻供的,法院不會理會和采信。
如果被告人的供詞是該案的關鍵證據,而被告人翻供的,法院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待補充偵查完畢后再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被告人翻供,翻供是什么意思,

  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來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

  翻供現象的心理動機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記憶原因而改變原有供述的內容,也有可能出于僥幸心理和抵賴動機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內容,還有可能是原有口供是在刑訊逼供、誘供、指供條件下產生,之后又加以翻供。作為一種口供的表現形式,翻供本身并沒有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禁止,主要就是充分考慮到形成翻供的原因往往不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抵賴動機。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出于充分、確鑿的案件事實,則翻供的內容可以成為有效的定案根據。

被告人翻供 刑訴法,翻供的法律后果,翻供如果說的是真的事實就不會被處罰,如果是因為受了別人的賄賂翻供將會被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罰。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決定,不存在好壞的說法。建議事實就是的講述案件事實的發生經過。如果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話,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顯然對其不利,翻供的話對其是有利的表現,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公安有其他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反而對其不利。
允許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辯護權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需要。所以,偵查、司法機關應正確對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簡單籠統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顧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其它充分、確鑿的證據來輕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的原則,應成為偵查、司法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案被告人翻供,翻供會加重罪嗎,需要看案情,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臨“認罪態度不好”甚至“認罪態度惡劣”的指控,給自己被從重處罰“加分”。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
翻供并有證據或證據線索的,法院會調查或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由檢察院處理,沒有理由的翻供,法院會置之不理的,還會被認定為認罪態度不好,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翻供 刑訴法,被公安誘供檢察院可不可以翻供,被公安誘供檢察院可以翻供。只要是被誘供,在法院庭審時,可以當庭翻供的,只要沒有犯罪。之前的口供是無效的。如果是經法院審理,確認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則可以推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盜竊案被告人翻供,刑事簡易程序是如何變更的,

  【刑事簡易程序的變更】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第二百三十條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

  (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條 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

被告人當庭不認罪,取保候審階段能翻供嗎,取保候審階段可以翻供。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翻供是以有口供存在為基礎的,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無從談起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告人當庭不認罪,被告人翻供的認定是怎么樣的,

  根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但庭審中供認的,且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可以采信庭審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所以,對于被告人翻供的認定,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要通過審查了解清楚翻供后的事實有無其他證據印證,包括現有的控方收集的證據,以及律師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能否取來新的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的有利證據等。

如何對待被告人翻供,翻供后能辦理取保嗎,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來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翻供行為與取保候審本身沒有直接的聯系。因為取保候審主要考慮的條件還是涉嫌犯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翻供不能辦理取保。但是辦案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翻供的行為是認罪態度不好,影響取保候審辦理的,可能會辦不了取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以取保候審的情況有: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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