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刑事案件庭審筆錄,故意毀壞財物罪辯護意見怎樣寫,
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被告人XXX的近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我們或XXX律師和我)擔任XXX被指控涉嫌XXX罪一審的一審(、再審)。今天依法出庭,為其辯護(或依法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受理此案后,通過認真查閱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并搜集相關證據,提交了法庭,通過剛才(今天)的庭審調查、質證、認證,使我(我們)對本案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和認識。為了認真履行辯護人的職責,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本案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采納。
辯護人認為,本案書指控被告人涉嫌XXX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其行為不構成XXX罪;或罪名成立,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等等),其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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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辯護意見,望能得到合議庭的重視和采納。
刑事案件一審庭審流程,打官司怎么取證,這是由律師和當事人相互配合的過程。有的證據,當事人無法取證,律師可以,就由律師去取證;有的證據,當事人容易取證,律師取證可能效果不好,就由當事人取證;有的證據,律師和當事人都無法取證,只能申請法院調查,就由法院工作人員取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弊罡呷嗣穹ㄔ骸睹袷伦C據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刑事一審庭審筆錄,被告人翻供的認定是怎么樣的,
根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但庭審中供認的,且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可以采信庭審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所以,對于被告人翻供的認定,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要通過審查了解清楚翻供后的事實有無其他證據印證,包括現有的控方收集的證據,以及律師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能否取來新的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的有利證據等。
民事一審庭審筆錄,羈押期間家屬可以干什么,羈押期間家屬可以委托律師會見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庭審 被告人權利,被告辯護當庭拒絕辯護怎么辦,
被告辯護當庭拒絕辯護后可以:
1、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合議庭應當準許;
2、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辮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擇日開庭;
3、仍有辯護人的,仍然可以保障其辯護權,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4、對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庭審 被告人權利,刑事一審庭審程序有什么,刑事一審庭審程序: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3、法庭審判;4、第一審程序的法律監督。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一審的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一審刑事案件庭審筆錄模板,法院開庭能看見犯人嗎,如果家屬是辯護人的話,開庭后是可以見面的?!缎淌略V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沒有限制辯護人必須是律師,這充分保障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如果家屬不是辯護人,那么法庭開庭后,到判決生效前,由于該案還是處在一審階段,那么這個時候在押犯人依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有辯護人可以會見,家屬只有等到判決生效后才可以見到在押犯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行政一審案件庭審提綱,抗訴庭審被告人怎樣去辯解,抗訴庭審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師去辯解,也可以自己辯解。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一審刑事案件庭審筆錄模板,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哪些,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權利大致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救濟性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申請復議權、控告權、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權、申訴權、上訴權。
4、防御性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辯護權、對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詢問,有權拒絕回答的權利、參加庭審的權利、最后陳述權、反訴權。
所以說犯罪嫌疑人還具有很多權利的,所以當自己被誤認為是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不要慌張,要運用自己學到的法律知識或者聘請專業律師,保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一審庭審筆錄不認可,什么條件解除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對于監視居住的解除有兩種途徑,一種是法定解除,一種是申請解除。
解除監視居住的情況有:
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屆滿時,決定機關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二、決定機關在監視居住期間發現有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情況,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措施;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委托的律師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決定機關提出解除監視居住要求的,審查屬實后,應當解除監視居住措施;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委托的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向決定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審查符合條件后,可以解除監視居住措施。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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