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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趙某接受被告人

瀏覽次數:6476 發布時間:2022-10-05 14:56:46

被告人孫某,官員及家屬如何判刑,(一)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收錢后告知家屬,家屬保管并共同使用受賄款

此類情形中家屬雖然知悉當事人的受賄行為,并明知是受賄款而接受并使用。但其并沒有參與當事人的受賄行為,客觀上其沒有實施受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同受賄。這種情況下,家屬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知情人,可以作為案件的證人。家屬保管贓款或者消費贓款的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沒有直接關系,但是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單獨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1.家屬單獨收取他人錢財,事后將收錢的事情及行賄方請托事項告訴國家工作人員,之后國家工作人利用手中職務完成了為請托人謀利的行為。此情形下對家屬的行為如何界定?
實踐中對此種情形有兩種意見。一種是此案中國家工作人員和家屬不屬于共同受賄。理由為:家屬不具備主體身份,手中也沒有職權,家屬的受賄罪不成立。只能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受賄論處。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家屬的行為構成受賄共犯。本人認可第二個觀點,家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共犯。首先,家屬主觀上有收受他人錢財的故意。再次,客觀上家屬有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為,并將他人請托事項轉達給了國家工作人員。其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對這種情況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受賄罪論處。
2.家屬收受他人錢財后,沒有告知國家工作人員,而國家工作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行賄人謀取了其想要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家屬收取了行賄人的錢財,都會告知國家工作人員,但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這種情形。如,某人事主管部門領導張某的妻子李某,在家收取了來求她丈夫幫忙辦事的趙某5萬元錢,拿到錢后,因種種原因沒有將其收錢的情況告訴張某。而過后,張某覺得趙某工作上有能力,便在他提拔時主動推薦,并給了很大的幫助,使趙某順利升職。
這種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家屬收取他人錢財的事情并不知情,雖然客觀上為當事人謀取了利益,因沒有受賄的主觀故意、無收受他人錢財的客觀行為,不能以受賄罪論處。
法律依據:《刑法》。

被告人韓某,妨礙公務諒解書怎么寫,刑事諒解書
20XX年X月XX日,本人執行公務期間,趙XX與本人產生糾紛,趙XX將本人打成輕傷。事件發生后,趙XX于20XX年XX月向公安機關自首,現本案已移送到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趙XX被羈押在XX市看守所。
事故發生后,趙XX的家人非常重視,當即替趙XX支付了受害者醫療費XXXX元元,其后又積極與我們家屬協商進一步賠償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了全部的賠償款XXXX元。
在協商過程中,我們了解到趙XX家庭也很困難,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農業種植和進城務工。這種困難情況下,趙XX及其家屬依然積極籌措賠償款進行賠償,我們認為其悔過表現很好,其親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趙XX的故意傷害行為給我們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應有的教訓,我們并不希望繼續造就新的悲劇,愿意原諒他。
因此,本人對趙××的行為予以諒解,自愿不再追究趙××的刑事責任,同時向檢察機關提交《撤案申請書》,請求檢察機關給予趙××改過自新的機會,對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檢察院
受害者:李XX
20XX年XX月XX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郭某,審判階段辯護人有哪些,審判階段辯護人有:
第一是律師。
律師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師資格,并且經過登記注冊,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雖然取得律師資格但未登記注冊的,仍不得以律師身份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
第二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第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辯護人。

被告人何某,怎么寫諒解書,刑事諒解書(范文)
2009年8月12日,趙XX與本人產生糾紛,趙XX將本人打成輕傷。事件發生后,趙XX于2009年12月向公安機關自首,現本案已移送到大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趙XX被羈押在大理市看守所。
事故發生后,趙XX的家人非常重視,當即替趙XX支付了受害者醫療費15200.00元元,其后又積極與我們家屬協商進一步賠償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了全部的賠償款35000.00元。
在協商過程中,我們了解到趙XX家庭也很困難,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農業種植和進城務工。這種困難情況下,趙XX及其家屬依然積極籌措賠償款進行賠償,我們認為其悔過表現很好,其親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趙XX的故意傷害行為給我們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應有的教訓,我們并不希望繼續造就新的悲劇,愿意原諒他。
因此,本人對趙××的行為予以諒解,自愿不再追究趙××的刑事責任,同時向檢察機關提交《撤案申請書》,請求檢察機關給予趙××改過自新的機會,對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檢察
院受害者:李XX
2010年01月16日

被告人楊某,要怎么寫詐騙罪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丁某

  上訴人因詐騙罪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號判決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1)一審判決認定“可見被告人丁某故意讓被害人沈某及其家屬誤認為丁某有能力在做假護照,且已經處于實施階段,因沈某的家屬才會將4萬元歐元及4萬元人民幣交給丁某”的事實有誤。(見判決書第5頁第三段末尾)

  該事實認定包含兩重內容:一是認定被告人欺騙沈某才導致沈某家屬交錢給被告人,二是認定被告人欺騙沈某家屬才導致沈某家屬交錢給被告人。二者皆不符事實,具體表現在:

  首先,被告人沒有欺騙沈某的事實。判決也認定了“沈某通過電話多次聯系其朋友即被告人丁某,告知其需要丁某幫其辦理兩本假護照”的事實。既然是朋友關系,沈某應該知道被告人的工作是做旅游工作,而不是做假證件工作,辦理假護照肯定不是其本職工作,自然也就沒有這個能力了,況且做假護照本身就是一件違法行為,被告人就是想欺騙也欺騙不了沈某。

  至于為什么沈某一再讓被告人為其辦理假護照,肯定是其認為被告人是做旅游工作,工作內容也會涉及到辦護照,可以辦成假證,雖然這遠超過正常人的能力范圍,因為正常人誰會承認有造假護照的能力呢?誰又能造假證呢?至于每本假護照要40萬元的高價,這也是他們雙方博弈的結果,一方急需假護照逃避法律追究,一方要做假護照,其行為本身違法,更何況是為網上逃犯做假證件,更是面臨被法律追究的法律風險,因此雙方才達成此價格,也不能說明被告人有欺騙沈某。

  (2)一審判決認定“可見被告人丁某根本沒有如承諾沈某及其家屬的那樣已經為此事落實并且已經在實施的過程中” (見判決書第6頁:表現在:其一,證人徐某證言顯示被告人丁某確實聯系過其,讓其做假護照,這足以說明被告人已經采取實際行動,至于后來因故未辦成則不能說明根本未辦。其二,被告人關于“陳總”的供述也并非只有其個人的供述,還有一張“陳總”收到被告人2萬元的收條,正好印證被告人所稱的定金事實,也說明被告人正在采取措施落實。

  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刑法上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再次,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但本案一審判決由于首先認定事實錯誤,再根據一個錯誤的事實推定來適用相關法律。必然導致一個錯誤的結論。

  本案事實是先是被告人丁某和沈某約定,被告人為其辦理兩本假護照,沈某讓其家屬先支付一半費用用于辦理兩本假護照,然后是沈某跟沈某家屬聯系辦證事宜。根本沒有被告人欺詐沈某家屬在先,沈某家屬因為受被告人欺騙產生錯誤認識,從而做出處分財產——即交付財物的行為。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告人薛某,自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師嗎,可以的,自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師,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前,應審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自訴案件范圍和立案條件。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附帶民事訴訟代理應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被告人孫某,律師收費要簽合同嗎,律師收費要簽合同。如果律師承辦業務的,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并且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如實入賬納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被告人王某,交通事故請律師多少錢,交通事故請律師多少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由委托人與律師協商一致確定的,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被告人何某,交通事故律師費用誰來出,交通事故律師費用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如果沒有約定的由委托律師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律師費,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被告人汪某,起訴別人錢可以打給律師嗎,起訴別人的錢,可以打給律師,由律師代為向法院繳納。律師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也包括辦理立案手續,代為繳納相關費用和參與庭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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