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案件應當由檢察院,不能取保候審的罪名有哪些,法律沒有明確列明哪些罪不能取保候審。
但是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下列各項中構成不當得利的是,未成年人再犯是否不宜成立累犯,
未成年人再犯一般不宜成立累犯。因為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特殊累犯、累犯,但能構成毒品再犯。
1、《刑法》第65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2、《刑法》第66條同時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即特殊累犯的規定。
3、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能適用緩刑。
4、如果認定未成年被告人系累犯,那么被告人失去了判處緩刑的機會,而未成年被告人被認定毒品再犯,雖多了從重量刑的情節,但仍不排除適用緩刑的可能。故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毒品再犯對未成年人犯罪成立,與對未成年人審判中的教育、挽救的原則仍相一致。
下列哪些案件適用涉外刑事訴訟,未成年人會構成特殊累犯和再犯嗎,
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特殊累犯,但仍能構成毒品再犯。
1、《刑法》第65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2、《刑法》第66條同時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即特殊累犯的規定。
3、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能適用緩刑。
4、如果認定未成年被告人系累犯,那么被告人失去了判處緩刑的機會,而未成年被告人被認定毒品再犯,雖多了從重量刑的情節,但仍不排除適用緩刑的可能。
故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毒品再犯對未成年人犯罪成立,與對未成年人審判中的教育、挽救的原則仍相一致。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認定構成累犯可以取保候審嗎,認定構成累犯一般不可取保候審。累犯是再次犯罪的人,在客觀上說明其具有社會危險性,而采取取保候審的重要條件是要保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后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行為。因此累犯一般不可以取保候審。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刑事訴訟中 下列哪些材料,取保候審申請人有哪些,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申請人有哪些: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聘請的律師。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累犯 辯護詞,哪些案件可以被告人自行辯護,
一、我國沒有規定哪些案件可以被告人自行辯護。一個人犯罪,能為自己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
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辯護人 被告人不構成重婚罪,法院找人可以判緩刑嗎,法院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判緩刑的條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這就是說,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辯護人 被告人不構成重婚罪,刑事案件開庭有當庭釋放嗎,有。當庭釋放一般是哪些沒有犯罪事實的人,要是有犯罪行為的人當庭釋放是不可能的,在開庭的時候要拿出所持有的證據來進行辯論,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辯護人 被告人不構成重婚罪,哪些罪不能取保候審呢,取保候審是指對部分犯罪嫌疑人認為沒有羈押必要的,采取取保候審不至于危害社會的,準予其取保候審。我國法律并未明確哪些罪不能取保候審,但是規定了哪些罪可以取保候審,相對而言,不能取保候審的罪名主要是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累犯案例,累犯可以監視居住嗎,累犯能監視居住,刑法包括刑事訴訟法其他條文均未規定累犯不得采取監視居住。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中的一個,就可以采取監視居住,刑法包括刑事訴訟法其他條文均未規定累犯不得采取監視居住。因此,累犯能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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