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當庭翻供公訴人,未成年人可以拒絕辯護幾次,
未成年人可以拒絕辯護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七十二條規定,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適用本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重新開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重新開庭時被告人已滿十八周歲的,可以準許,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七十二條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適用本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重新開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重新開庭時被告人已滿十八周歲的,可以準許,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輕傷鑒定后能重新鑒定嗎?,刑事證人出庭申請時間,刑事證人出庭申請時間可以在庭前會議上申請;單獨向法庭申請;當庭向法院申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第一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被告人當庭翻供公訴人,刑事案件公開宣判流程,流程如下: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刑事訴訟一審開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步驟,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以及評議和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傷情鑒定怎么申請重新鑒定,什么是當庭自愿認罪量刑情節是什么,當庭自愿認罪量刑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愿承認被指控的犯罪。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被告申請重新鑒定判決,強迫交易罪開庭流程,流程如下:
一、宣布開庭階段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實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訴書、收到起訴書是時間。如果被告人是少數民族不通曉漢語的,應當為其配備翻譯,如果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庭,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者收到起訴書尚不滿十日的,則需要延期審理。
2.宣布案件來源。
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某檢察院起訴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重新勘驗權、最后陳述權。
5.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宣布休庭。報法院院長或者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審判長當庭駁回。
6.宣布本案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紀律。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
2.分別訊問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
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 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3.詢問證人、鑒定人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審理。
4.出示證據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
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5.申請新證
審判長問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證據要求出示?”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6.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這是今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的一項程序。
三、法庭辯論階段
1.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
2.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3.被害人發表控訴意見。
4,被告人陳述和辯解。
5.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6.互相辯論。
7.辯論中發現可能影響判決的新的事實,審判長宣布停止辯論,重新進行法庭調查。
8.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后,控辯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
9.被告人做最后陳述。
四、法庭調解階段
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如果雙方都要求調解的,法庭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
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調解的則不予調解。
五、評議、宣判
1.審判長宣布休庭。
2.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
3.當事人核對筆錄、簽字。
4.合議庭成員對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評議秘密進行。
5.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議庭意見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制作判決書。
7.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傷殘鑒定一年后能重新鑒定嗎,什么是當庭自愿認罪量刑情節,當庭自愿認罪量刑情節是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毒品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什么情況下能申請重新鑒定,這些情況下能申請重新鑒定:1、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2、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3、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4、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犯罪嫌疑人簽了認罰書就是認罪了嗎,是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是屬于自愿認罪的情形,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被告人認罪,律師還可以做無罪辯護嗎
被告人當庭認罪,辯護律師仍有權堅持做無罪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所以即使被告人當庭認罪的,只要辯護律師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辯護律師依然可以在庭審過程中,堅持做無罪辯護。
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精神病鑒定的法律規定,精神病鑒定的法律規定主要參見《精神病司法鑒定規定》,主要內容是: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勞動改造的罪犯;勞動教養人員;收容審查人員;與案件有關需要鑒定的其他人員等均可以申請精神鑒定;
2、鑒定委員會根據情況可以接受被鑒定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的要求;
3、鑒定精神病可以自行申請也可委托鑒定;
4、鑒定人必須具備鑒定資格;
5、違反鑒定規定鑒定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1、精神殘疾一級:WHO-DASⅡ值大于或等于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2、精神殘疾二級: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
3、精神殘疾三級: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
4、精神殘疾四級: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
毒品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交通肇事罪服刑人員可以減刑嗎,關于交通肇事罪能減刑嗎這點,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由考察機關(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報請法院申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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