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未成年作證,主動退贓200萬量刑規(guī)定,具體規(guī)定是:
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七條
“認罰”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未成年人作證案例,取保候審制度的被取保候審人有哪些義務,取保候審制度的被取保候審人有以下義務:1、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不得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3、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告人構成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嗎,取保候審還會收監(jiān)嗎,看具體情況。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設立取保候審制度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由于是一種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訴訟的效益。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被取保候審人有如下義務: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暴力犯罪研究,刑事訴訟法作證的相關規(guī)定有什么,刑事訴訟法作證的相關規(guī)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五條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不當得利制度,保釋期間身份證會被監(jiān)控嗎,保釋期間身份證一般不會被監(jiān)控。但若被保釋期間,犯罪嫌疑人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除外。保釋又稱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求被追訴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偵查和審判的一種制度。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經濟糾紛案例研究,取保候審收監(jiān)嗎,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設立取保候審制度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由于是一種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訴訟的效益。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被取保候審人有如下義務: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因此,依據上述規(guī)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規(guī)定,是有可能被重新收監(jiān)
司法鑒定案例研究,污點證人開庭要出面嗎,污點證人開庭的時候可以不出庭。污點證明一般是指犯罪活動的參與者,為了免除自己的刑事責任,與國家公訴機關進行合作,作控方的證人,指證其他犯罪人的犯罪事實。一般會適用證人的保護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司法案例研究網,工會如何處理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yè)危害,生產過程中發(fā)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yè)危害,工會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yè)應當及時研究答復。工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工會通過平等協(xié)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xié)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yè)職工勞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四條工會發(fā)現企業(yè)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或者生產過程中發(fā)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yè)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yè)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fā)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yè)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yè)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搶劫罪案例研究,父母可以不出庭證明自己子女的犯罪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為被告人的父母不可以被當作普通的證人強制到庭,但是法律又規(guī)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雖然可以不被強制出庭,但還是有作證的義務。在古代,為了維護宗法倫理和家族制度,“親親相隱”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項原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fā)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但是目前我國的現行立法還未確立親親相隱的原則。所以現行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的父母可以不出庭,但是知道案件情況,還是有作證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強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妨害作證罪 案例,僅有被告人供述能否認定為犯罪,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認定為犯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