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陳述范文,取保候審階段能翻供嗎,取保候審階段可以翻供。翻供是指將自己的供述推翻的行為,而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是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可以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刑事證據規則》第六十六條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移送審查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一)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情節一致,個別情節不一致的;
(二)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鑒定的;
(三)其他由人民檢察院查證更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自行補充偵查完畢后,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入卷,同時抄送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的,可以商請監察機關提供協助。
第四百零三條 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內容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
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并針對筆錄中被告人的供述內容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或者提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
詐騙罪 被害人陳述,取保候審可以翻供嗎,取保候審后,如果之前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法院審理時,仍應當如實供述,可以翻供。但是,翻供要有證據支持,如果沒有證據支持,法院將不予采信翻供的陳述。而且,法院審理時翻供的,法院經查證之前供述屬實的,被告人將不能認定為自首、坦白,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以其他證據作為主要的定罪依據,不輕信口供。即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犯罪的,有沒有口供都不影響定罪處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僅有口供的,不能直接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事證據規則》第六十六條 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移送審查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一)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情節一致,個別情節不一致的;
(二)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鑒定的;
(三)其他由人民檢察院查證更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自行補充偵查完畢后,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入卷,同時抄送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的,可以商請監察機關提供協助。
第四百零三條 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內容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 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并針對筆錄中被告人的供述內容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或者提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
強奸案被害人陳述,錄音能否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應當滿足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只有被害人陳述,團伙作案口供不一致怎么辦,團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陳述的口供不一致的,偵查人員也會結合其他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對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對不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在最終判決時可能會從嚴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被害人陳述案例,原告被告證人口供不一怎么判,犯罪同案之間口供只是一種證據,如果告訴不一致,還要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刑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無被害人陳述怎么辦,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要分開嗎,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要分開。被害人陳述指的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而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僅有被害人陳述,盜竊罪需要什么證據,盜竊罪需要以下證據:1、盜竊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證明;2、被害人關于在具體時間、地點及位置被盜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陳述等;3、被害人關于失竊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竊得物品的供述,證人證言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被害人穩定陳述,刑事被告最后怎么陳述,刑事被告最后陳述,如果認罪,就陳述認罪、悔罪,比如原來是不懂法,現在知道錯了,一定改過自新,希望法院從輕、減輕處罰。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對不起被害人之類的話。如果不認罪,就陳述自己是冤枉的,請判無罪,重新調查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被害人陳述意見,搶劫罪開庭受害人可以不去嗎,可以不去。不過,法院在對被告人進行判決時,會對被害人發表的主張和訴請予以考慮。如果開庭的時候被害人不到庭,可能會失去與法官直接陳述,表達主張的權利,以及直觀了解案情的機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陳述形式,死刑案證人必須出庭的規定是什么,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程序違反規定或者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
二、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三、合議庭認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證的。
以上消息來自互聯網,本網不對以上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Copyright @ 2016-2022 || 河南幫幫辦法律咨詢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國家信息產業部備案: 豫ICP備190066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