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上訴,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如何處理,對于刑事判決不服,被害人沒有上訴權利,只有被告人才有上訴權利。而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害人的是有權向檢察院提請抗訴。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輕,有權抗訴并且要求法院糾正。對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后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但是刑事附帶民事的上訴,只能就民事賠償部分提出,不能就刑事判決方面提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權利,自訴人和被害人的區別,自訴人和被害人的區別有:1、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申請撤回自訴,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訴。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述權利;2、被害人有請求立案權和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權,自訴人沒有;3、自訴人存在于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于公訴案件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權利,自訴人與被害人的區別,自訴人與被害人的區別為:1、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申請撤回自訴,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訴。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述權利;2、被害人有請求立案權和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權,自訴人沒有;3、自訴人存在于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于公訴案件中。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護,速裁庭判決后不服怎么辦,速裁庭判決后不服可以去上訴。在不同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對于公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決不服的有抗訴請求權;對于自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決不服的有直接上訴權。因此,對速裁庭判決后不服的,自收到判決書后,可以在未生效前提出上訴。
犯罪被害人享有的權利,刑事判決書送達不及時會對被害人造成哪些危害,法律規定,法院宣判后應該在五日內或者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被害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判決書不送達影響上訴;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該訴訟時效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二年。不及時送達判決書,可能會造成訴訟時效的無期限延長造成財產損害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被害人有什么訴訟權利,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上訴嗎,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不可以上訴,可以申請檢察院提出抗訴。在不同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對于公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決不服的有抗訴請求權;對于自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決不服的有直接抗訴權,而不是上訴權。
法律顧問權利沒有,對一審法院的判決和決裁定不服怎么辦,對一審法院的判決和決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這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但要注意,是上訴是有期限的。如果是刑事案件,被害人方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需要自收到判書后5天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通過抗訴的方式來引起二審。而被告人這邊如果認為不服的,上訴的期限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天。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能否提起上訴,刑事判決書下來多久生效,刑事判決書的生效時間要根據具體當審級來進行區分。如果這個判決是一審判決,那么判決下來之后并不會立即生效。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為上訴期,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這期間上訴。如果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沒有上訴的,十日過后判決書就生效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為什么被害人不能上訴,自訴人與被害人的區別,自訴人是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自訴人通常也就是該案件的被害人。
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申請撤回自訴,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訴。而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述權利;被害人的請求立案權,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權,也是自訴人所沒有的。
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是執行控訴職能的當事人。他的訴訟權利主要有:請求立案;申請回避;委托訴訟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對不立案和不起訴的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訴;出席法庭并陳述案情,發問被告人,參加證據調查與質證,申請通知新的征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參加法庭辯論;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抗訴;對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判等。
自訴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和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撤回自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為原告人出席法庭參加法庭審判和同被告方辯論;申請回避;提出上訴;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被害人為什么不能上訴,刑事判決書送達被害人嗎,刑事判決書送達被害人。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刑事審判宣告判決后,判決書應當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及時送達給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內的當事人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未能及時送達給被害人的,將危害到被害人的上訴請求權,不利于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影響訴訟效益。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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