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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凍結家屬財產

瀏覽次數:2363 發布時間:2022-09-06 09:47:49

財產凍結,刑事案件查封凍結規定,刑事案件中,辦案機關對于涉案的資產是可以采取查封凍結等措施,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推進,避免受害人的進一步損失。但是公安機關查封凍結財產的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能隨意動用該權限。
對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做了明確規定。
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偵查工作中需要凍結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
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范圍凍結款項。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三條
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對于境外司法、警察機關依據國際條約、協議或者互惠原則提出的查封、凍結請求,可以根據公安部的執行通知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凍結財產,批捕后銀行卡會凍結嗎,如果銀行卡與犯罪無關的,不會凍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三條 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刑事案件會凍結財產嗎,房產凍結會通知本人嗎,房產凍結可以通知本人,也可以通知其成年家屬。法律規定,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等強制措施,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到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第二百四十五條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刑事案件會凍結財產嗎,涉黑人員的家屬自己的財產也會被凍結嗎,涉黑人員的家屬自己的財產不會被凍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外籍人士財產凍結,能否強制執行有爭議財產,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有哪些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如何凍結財產,租賃的別人的財產能否被強制執行,租賃別人的財產不能被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財產凍結時間,經濟犯罪能凍結不動產嗎,如果不動產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那么人民法院應該凍結,但如果是犯罪分子及其家屬的合法財產,不得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財產凍結查詢,法院執行留生活費的標準,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執行時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貪污財產凍結,懷孕期間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法院是可以執行孕婦財產的,但不能執行孕婦生活必需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財產被凍結,法院能強制執行孕婦嗎,視情況而定。被執行人孕產期間,不能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可采取其他有關財產的強制措施,如查封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等,都可以正常進行。從法律層面講,若觸犯法律,可以抓。但從人性方面分析,若違法行為不是很嚴重,一般不會抓,會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孕婦是被執行人的,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情況下,法院是可以執行孕婦財產的,但不能執行孕婦生活必需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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