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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財產搜查

瀏覽次數:3113 發布時間:2021-12-15 16:58:15

惡意轉移財產,刑訴法搜查緊急情況的包括哪些,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刑訴法搜查緊急情況的情形: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等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植物人財產轉移,怎樣收集刑事證據,收集刑事證據方式為:經檢察長批準,檢察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搜查時,應當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零五條搜查時,應當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緊急情況。搜查結束后,搜查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補辦有關手續。

轉移財產 不當得利,刑訴法搜查的緊急情況的內容規定是怎么樣的,刑訴法表明遇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具體內容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有所規定。包括攜帶兇器的、可能隱匿毀棄犯罪證據的、隱藏爆炸或劇毒物品的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控訴財產轉移,強制執行會不會上門調查,會上門調查,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隱匿轉移財產,刑事案件沒立案前可以搜查嗎,不能。搜查一般是在立案之后,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但遇有緊急情況,即便沒有立案、也沒有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應進行先行拘留的。

惡意財產轉移,搜查令是哪個部門發的,搜查令是人民法院發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轉移財產罪,法院強制執行會上門嗎,法院強制執行有可能會上門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5、強制交付財物或票證。6、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故意轉移財產,刑事案件搜查的程序,刑事案件搜查的程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搜查的對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可以對人身進行,也可以對被搜查人的住處、物品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的日的是發現和收集有關犯罪的證據,查獲隱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為了其他目的而濫用搜查措施。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5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3.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人民檢察院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簽發。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這里所說的緊急情況,在偵查實踐中是指:
(1)身帶行兇、自殺器具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這些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搜查的審批手續,所以,允許以拘留證、逮捕證進行搜查。
4.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5.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對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生活情況,不得泄露。
6.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幫轉移財產,法院搜查令在什么情況下發,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轉移財產返還案例,非法搜查罪的認定是怎樣的,非法搜查罪的認定是: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4、三次以上或者對三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