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竊取財務,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別是什么,受賄罪是采取為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行為人利用自己在職務上主管、經管、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直接占有該財物;前者對象為公司財物,后者為公共財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刑法上的財產占有概念,如何認定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之便,認定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之便,一方面是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經手財物的便利,就是指持有、使用和轉手公共財物的便利;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則是對公共財物的存在、完好具有看管與保護的權力。另一方面是主管公共財物的便利。即有權決定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公共財物。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利用公司便利非法獲取公司財產,公司股東同意花錢屬于職務侵占嗎,公司股東同意花錢,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占有財物的,不屬于職務侵占。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員工占有公司財物,出售福利房是否構成貪污罪,不構成的,因為這個是屬于分配得到的。處置的是公司分配給他的福利房,因而他占有該福利房不具有違法性,不夠成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上的財物,貪污罪未遂認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貪污罪既遂犯要求實際占有了公共財物,并且造成了損害后果。由此可見,行為人僅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并未實際占有的,為犯罪未遂;或者已經實際占有,但是數額較小,沒有造成客觀危害結果的為未遂,危害結果數額標準為5000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工利用職務竊取財務,什么叫侵占公款罪,我國法律上沒有侵占公款罪,只有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利用職務詐騙立案標準,職務侵占罪取證的有效證據是怎樣認定的,職務侵占罪取證有效證據的認定主要是嫌疑人的身份、取得占有財物的方式,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陳述等。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敲詐勒索 合法占有財物呢,貪污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貪污罪的行為方式有: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公共財物;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利用感情欺騙財物定罪,職務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主要特征表現為:
1、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才能構成,且其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3、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還侵犯了單位與其員工之間所具有的誠信的信托關系。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2)必須有侵占、占為己有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被搶劫人沒有占有財物,什么情況屬于貪污罪未遂,貪污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其特征是:
1、行為人已著手實施貪污行為;
2、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
3、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實際控制權的原因,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欺騙或者以其他手段違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欺騙或者以其他手段違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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