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某詐騙案,摩托行駛證過期怎么辦,
這要看過期多久了,過期一年內都是可以去車管所正常辦理換證的,過期一年以上就會被注銷作廢了。駕駛證過期注銷并不是說駕駛證有效期一到就注銷。在有效期截止后的一年之內,市民均可以換領。
比如說,李某的駕駛證有效期截止到2005年4月8日,只要他在2006年4月8日之前進行換證,車管所都會保留李某的換證資格。但一過2006年4月8日,李某的駕駛證就將被電腦自動鎖定注銷。需要注意是,雖然駕駛證并不是一過有效期就注銷,但市民也不能持過期駕駛證開車,否則將被視為無證駕駛,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甚至同時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鳳凰賀某李某詐騙案件,故意殺人罪辯護詞有哪些,審判長、審判員:
受形式被告人李某家屬的委托和上海市長征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依法擔任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殺人案的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審理。通過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辯護人形式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狀態(tài)。且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依法應從輕處罰,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涉嫌殺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
根形式據公訴人出示的另案處理人楊某的證詞,李某之前從未有過類似違法行為,辯護人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證實被告人之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貫良好表現。因此,本案的形式發(fā)生確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盡管酒很實施犯罪不影響刑事責任的承擔,但顯然具有某種能夠理解的因素,主觀惡性不形式深。
鑒于被告人采取捂嘴扼頸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觸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頸的目的僅形式是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因為屋外有人的事實已經得到被告人和舒志明等人的證實。因此,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卻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形式的發(fā)生,其行為具有間接故意的特征,應當認定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在量刑時,不能不考慮這種間接的心理狀態(tài)同直接故意殺人的區(qū)別。何況,被告人在供述形式中提到的被害人過錯的問題,根據本案案發(fā)的實際情況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如果認定其為直接故意,勢必無法解釋其犯罪動機。
二、案發(fā)后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其供述前后連貫、互相印證,使得案件的查處和審理始終處在一個主動的環(huán)境中,在量刑時也應當考慮。
三、被告人及其家屬積極賠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經濟損失,表現了真誠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問題的解釋,這種情況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上述因素和情節(jié),請求法庭考慮從輕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謝謝法庭!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張某和李某辯稱,詐騙罪二審辯護詞怎么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福建至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辯護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屬于民間借貸。
首先,我們先分析一下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qū)別。
民事借貸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xié)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各種類型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愿”交出財物。
區(qū)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一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fā)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fā)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fā)生借貸關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正當的借貸關系,借用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
。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屬于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
其次、被告人劉某借款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被告人劉某行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通俗講就是“借”款時就沒打算還款。人的主觀思想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
從被告人借取的絕大部分款未用于生產經營,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事實,公訴機關得出的是被告人劉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辯護人據此事實卻得出相反的結論:被告人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實可以概括為“借后債還前債”(通俗講就是“拆了東墻補西墻”),被告人劉某的客觀表現顯然不是不還,而是借錢也要還債,這一行為本身就說明被告人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一,“還前債”說明被告人劉某對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則還要舉債還債嗎?其二,所借“后債”用于還前面的借款,這說明“借后債”的用途是還債,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債”。
而注冊公司、投資開發(fā)東門地塊都跟經營有關,何談非法占有之目?
被告人劉某所借款項除了用于生產經營就是用于償還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還,是由于種種原因客觀上無力返還,而不是有能力返還主觀上故意霸占不予返還,即屬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賴帳不還。
?。?)被告人劉某客觀上沒有實施“隱瞞事實、虛構事實”的行為。
起訴書認為:“被告人明知沒有償還能力,仍隱瞞企業(yè)虧損、負債累累的真相,虛構企業(yè)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
從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會說明是資金周轉困難,從沒有虛構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賺錢。公司也確實在擴大經營,需要資金。借款人也從沒有問被告人的公司經營情況。
2、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案發(fā),被告人采取以借為名、騙取他人擔保等形式,騙取被害人朱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48347679.5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被告人劉某被指控的部分行為應為公司行為
被告人劉某原是某公司的總經理,有的借款款是以某公司名義進行的(如2010年5月21日,向天興信用投資擔保公司借款150萬元;2010年9月30日向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貸款260元;2009年12月15日、2010年9月1日農業(yè)銀行某縣支行貸款350元、150元),有的雖然以個人名義借入,但購買的財產包括廠房、設備、汽車等也確實用于公司,所以應當認定為公司行為,起訴書將所有行為都歸到吳英個人名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不少借款的借款時間是發(fā)生在2007年之前。如2001年陳某5.5萬元;
2002年,鐘某2萬元;2003年,始通村鐘利達村民小組10萬元;2003年3月,鐘某1.5萬元;2004年楊某8萬元;2006年王某3,2萬元;2003年林某2萬元;2003年李某8萬元;2004年,廖某3萬元;2004年,劉某4萬元。2004年楊某8萬元;2006年王某3,2萬元;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指控他人的基本要素要有具體的受害人和借款時間及具體的借款金額。但起訴書只是羅列了幾個人的名字及總數額,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和借款時間。按照《刑法》第141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只有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應當提起公訴,可事實上,本案事實并未查清,證據并不確實充分,如借款的時間、數額、還款數額等都沒有客觀準確、令人信服的數字。
顯然,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guī)定,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辯護人:
2012年5月10日
偽基站北京 周某 李某,官員及家屬如何判刑,(一)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收錢后告知家屬,家屬保管并共同使用受賄款
此類情形中家屬雖然知悉當事人的受賄行為,并明知是受賄款而接受并使用。但其并沒有參與當事人的受賄行為,客觀上其沒有實施受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同受賄。這種情況下,家屬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知情人,可以作為案件的證人。家屬保管贓款或者消費贓款的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沒有直接關系,但是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單獨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1.家屬單獨收取他人錢財,事后將收錢的事情及行賄方請托事項告訴國家工作人員,之后國家工作人利用手中職務完成了為請托人謀利的行為。此情形下對家屬的行為如何界定?
實踐中對此種情形有兩種意見。一種是此案中國家工作人員和家屬不屬于共同受賄。理由為:家屬不具備主體身份,手中也沒有職權,家屬的受賄罪不成立。只能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受賄論處。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家屬的行為構成受賄共犯。本人認可第二個觀點,家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共犯。首先,家屬主觀上有收受他人錢財的故意。再次,客觀上家屬有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為,并將他人請托事項轉達給了國家工作人員。其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也明確規(guī)定對這種情況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受賄罪論處。
2.家屬收受他人錢財后,沒有告知國家工作人員,而國家工作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行賄人謀取了其想要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家屬收取了行賄人的錢財,都會告知國家工作人員,但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這種情形。如,某人事主管部門領導張某的妻子李某,在家收取了來求她丈夫幫忙辦事的趙某5萬元錢,拿到錢后,因種種原因沒有將其收錢的情況告訴張某。而過后,張某覺得趙某工作上有能力,便在他提拔時主動推薦,并給了很大的幫助,使趙某順利升職。
這種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家屬收取他人錢財的事情并不知情,雖然客觀上為當事人謀取了利益,因沒有受賄的主觀故意、無收受他人錢財的客觀行為,不能以受賄罪論處。
法律依據:《刑法》。
2017年拉薩入室盜竊案蘭某,要怎么寫詐騙罪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丁某
上訴人因詐騙罪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號判決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一審判決認定“可見被告人丁某故意讓被害人沈某及其家屬誤認為丁某有能力在做假護照,且已經處于實施階段,因沈某的家屬才會將4萬元歐元及4萬元人民幣交給丁某”的事實有誤。(見判決書第5頁第三段末尾)
該事實認定包含兩重內容:一是認定被告人欺騙沈某才導致沈某家屬交錢給被告人,二是認定被告人欺騙沈某家屬才導致沈某家屬交錢給被告人。二者皆不符事實,具體表現在:
首先,被告人沒有欺騙沈某的事實。判決也認定了“沈某通過電話多次聯系其朋友即被告人丁某,告知其需要丁某幫其辦理兩本假護照”的事實。既然是朋友關系,沈某應該知道被告人的工作是做旅游工作,而不是做假證件工作,辦理假護照肯定不是其本職工作,自然也就沒有這個能力了,況且做假護照本身就是一件違法行為,被告人就是想欺騙也欺騙不了沈某。
至于為什么沈某一再讓被告人為其辦理假護照,肯定是其認為被告人是做旅游工作,工作內容也會涉及到辦護照,可以辦成假證,雖然這遠超過正常人的能力范圍,因為正常人誰會承認有造假護照的能力呢?誰又能造假證呢?至于每本假護照要40萬元的高價,這也是他們雙方博弈的結果,一方急需假護照逃避法律追究,一方要做假護照,其行為本身違法,更何況是為網上逃犯做假證件,更是面臨被法律追究的法律風險,因此雙方才達成此價格,也不能說明被告人有欺騙沈某。
?。?)一審判決認定“可見被告人丁某根本沒有如承諾沈某及其家屬的那樣已經為此事落實并且已經在實施的過程中”?。ㄒ娕袥Q書第6頁:表現在:其一,證人徐某證言顯示被告人丁某確實聯系過其,讓其做假護照,這足以說明被告人已經采取實際行動,至于后來因故未辦成則不能說明根本未辦。其二,被告人關于“陳總”的供述也并非只有其個人的供述,還有一張“陳總”收到被告人2萬元的收條,正好印證被告人所稱的定金事實,也說明被告人正在采取措施落實。
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刑法上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再次,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但本案一審判決由于首先認定事實錯誤,再根據一個錯誤的事實推定來適用相關法律。必然導致一個錯誤的結論。
本案事實是先是被告人丁某和沈某約定,被告人為其辦理兩本假護照,沈某讓其家屬先支付一半費用用于辦理兩本假護照,然后是沈某跟沈某家屬聯系辦證事宜。根本沒有被告人欺詐沈某家屬在先,沈某家屬因為受被告人欺騙產生錯誤認識,從而做出處分財產——即交付財物的行為。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告人李某 男 1973,盜竊案破案后多久拿到賠償,盜竊案結案后,三個月內會歸還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云南冰毒案件李某,盜竊贓物多久能歸還,盜竊案結案后,三個月內會歸還贓物?!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09年李某黑社會案件,盜竊案不夠立案標準的如何處罰,盜竊案不夠立案標準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即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般盜竊案立案標準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具體數額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云南冰毒案件李某,洗錢罪案例和分析,(一)以個人賬戶轉賬、現金轉移涉黑贓款
如楊某洗錢案中,聶某以團伙成員姜某名義成立了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營房地產等正常生意,看似清白,但實際是聶某黑社會組織的資金運轉核心平臺。楊某是該公司出納(同時為某夜總會出納),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在聶某授意下,楊某以個人賬戶轉賬、現金等形式將某夜總會非法收益2952.08萬元轉入該實業(yè)有限公司賬戶。
(二)以現金形式洗錢
在楊某洗錢案中,楊某協(xié)助聶某從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提取現金34筆,共計838.58萬元。在胡某洗錢案中,聶某每個月給陳某發(fā)"工資"5萬元現金,先后10次累計50萬元。聶某為陳某個人購買汽車款"報銷",給予其30萬元現金。陳某將上述現金交予妻子胡某,胡某將現金存入銀行。
(三)利用購買房產、裝修洗錢
在楊某洗錢案中,楊某將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收到的上游犯罪資金轉往個人賬戶,用于聶某團伙購買房產、裝修等。其中用于購買澳門花園辦公樓794.96萬元。用于購買其他房產、裝修1596.46萬元。
被告人李某 男 1973,嚴重超載怎么處罰,1、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2、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扣6分。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20%)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guī)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guī)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二)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對人數的20%以上的,罰款100,記6分。如某機動車駕駛核載5人,實載6人,可處以記6分,罰款100元的處罰。(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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