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無約定 退休后收受財物,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是受賄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不是受賄,但有受賄故意后退還或上交的仍構成受賄。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貪污、受賄數額滿一萬元、具有一定較重情節的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如何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出于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后,將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職務侵占罪退還財物,如何認定主動上交,如果沒有受賄故意,收到他人賄賂后立即上交,則不構成犯罪。如果有受賄故意,受賄后因害怕受到刑事追究而在案發前上交,則仍構成犯罪,但退贓可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上交收受財物匯總表,如何認定貪污罪的犯罪故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出于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后,將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收受財物和各種,如何正確退賄,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刑法》第六十條: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收受財物 以 論,如何認定退賄無罪,認定退賄無罪:
1、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2、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如何認定收受財物后的及時上交,好處費退回違法嗎,不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在收受他人財物后,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內退還或上交,該退交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反映出其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可以認定其為及時退還或者上交,是不違法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管理人員收受員工財物,行賄受賄罪退贓如何認定,行賄受賄罪退贓的認定:在收受或給付請托人財物時及時退還或者上交財物的,應當認定為退贓。這里的及時退還,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表現為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新刑法收受財物,收賄賂后退款有罪嗎,收賄賂退回沒有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公職人員收受他人財物后,及時將錢退回的,是不會構成受賄的。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收受財物后及時退還算受賄嗎,收受財物后及時退還不算受賄,但如果是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仍然算受賄。構成受賄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