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法庭辯論案例,盜竊案辯護詞,盜竊案辯護詞需陳述辯護人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的調查、辯論意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交通事故被告法庭辯論,刑事上訴辯護詞外還需要什么,準備好其他的一些必要證據和證人。辯護詞是律師寫的,上訴人不需要寫。如果沒有聘請律師,上訴人需要準備陳述詞,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在法庭辯論階段首先發言并與對方互相辯護。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法庭辯護詞,刑事案件法院宣判程序,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會有以下程序:
1、宣讀起訴書,分別訊問被告人,然后詢問證人、鑒定人,再讓雙方出示證據。對證據進行審查后,審判長會問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證據要求出示?”。若是有新證據的話,會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2、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發表控訴意見,被告人陳述和辯解,辯護人發表辯護詞,然后互相辯論。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后,控辯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被告人做最后陳述。
3、辯論結束后,審判長會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果雙方都要求調解的,法庭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調解的則不予調解。
4、評議、宣判。審判長宣布休庭,然后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當事人核對筆錄、簽字。合議庭成員對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評議秘密進行,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議庭意見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判決書,然后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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