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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他人賣淫怎么判是從犯

瀏覽次數:2019 發布時間:2023-06-08 05:07:00

中山協助組織賣淫案例,涉黃取保候審一般怎么判,涉黃取保候審一般怎么判要看涉嫌的罪名。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其他犯罪要根據情況定。

協助賣淫罪取保案例,協助組織賣淫罪既遂判幾年,協助組織賣淫罪既遂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組織賣淫犯罪中的從犯,由于法律并沒有將之單獨規定為一罪,因此應根據本法總則的規定,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刑,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聚眾斗毆從犯是累犯怎么判,強迫賣淫罪從犯是怎樣量刑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七條 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廣州協助組織賣淫罪辯護律師,協助組織罪判幾年案例,一般而言,協助組織類的罪名在組織整體活動中屬于從屬地位,對協助組織罪的認定在刑法上是參照主犯及從犯的認定,但在特定的情形中,不需要參照主犯從犯來確定法定刑,僅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認定即可。比如在協助組織賣淫罪中,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協助組織賣淫罪。
《刑法》第385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容留賣淫分工從犯,協助組織賣淫判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有具體的罪狀和單獨的法定刑,應當確定為獨立的罪名,適用單獨的法定刑處罰,不適用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關于從犯的處罰原則。

洗錢協助法律怎么判,組織賣淫罪從犯能判多少年,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但具體判幾年還是要結合案情分析。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賣淫 股東 從犯,組織協助賣淫要判多久,協助組織賣淫一般要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存在情節嚴重的情形,要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協助組織賣淫即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等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行為,法律規定單獨成立協助組織賣淫罪,不適用于共同犯罪中關于從犯、幫助犯的規定。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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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迫未成年人賣淫怎么判法律沒有詳細規定,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少女賣淫等犯罪,《意見》第26條要求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的對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介紹賣淫罪從犯,如何區分協助組織賣淫罪和組織賣淫罪,

  大概可以從以下進行區分: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作為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其實質上屬于組織賣淫犯罪中的從犯。共同犯罪,根據分類標準不同一般有兩種分類,一種是根據犯罪分工的不同可以分為教唆犯、實行犯和幫助犯[1];另一種系根據犯罪作用的大小可分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兩種分類的功能目的不同,其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為了解決共犯的定罪問題,而后者主要是解決其量刑問題。然而,兩者也并非完全是對立和排斥的,之間也存在交叉和重合。

  二,組織賣淫罪作為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仍有區分主從犯的可能。實行犯,一般而言,是指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的共犯,其系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的直接或必要的原因。三,區分組織賣淫罪從犯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標準主要在于是否直接參與了組織賣淫活動的核心行為。否定組織賣淫罪區分主從犯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其從犯與協助賣淫罪難以區分,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

中山協助組織賣淫罪案例,組織賣淫罪主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如果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就屬于從犯,依法應根據具體情節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組織賣淫罪可以劃分主從犯。有觀點認為,既然刑法第358條第3款已經將組織賣淫罪中起幫助作用的行為人獨立地規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亦即協助組織賣淫行為人實際上就是組織賣淫罪中的從犯,因此組織賣淫罪中就不存在從犯。但是這種觀點值得商榷。該觀點的錯誤之處在于將幫助犯等同于從犯。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了從犯的概念,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據此,我國刑法中的從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員;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人員。顯然,與幫助犯相對應的只能是第二種情況。換言之,幫助犯與從犯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從犯的外延大于幫助犯。因此,組織賣淫犯罪中,雖然實施了部分組織行為,但是在整個共同犯罪中系受人指示、安排,所處地位較低,發揮作用較小的行為人,可以認定為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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