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常見糾紛,債權轉讓糾紛代理詞怎么書寫,債權轉讓糾紛代理詞的書寫方式:1、首部應注明文書名稱、稱呼語等;2.正文部分應當寫明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以及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3、尾部應有代理律師署名和代理詞發表日期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借款糾紛代理詞,勞動仲裁代理詞怎么寫,勞動仲裁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書寫格式又比較規范,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仲裁員”。
(二)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
1、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說。如系上訴案件,則要說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并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1、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2、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3、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4、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5、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四)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煩、簡潔明了,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詞在寫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代理詞主要用證明的方法來寫,對錯誤的觀點有時也可以進行必要的駁斥,用反駁的方法來寫,但通常是把正面說理與反面駁斥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正面說理為主,或兩種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詞必須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礎上動筆制作,這樣才能對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敗之地。
3、代理詞要尊重事實、忠于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向法庭提出無理要求。
4、代理詞所提意見要切合實際,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體現出解決問題誠意;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措詞懇切,語氣平和,這樣才能為對方當事人和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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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糾紛代理詞應注意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發表代理意見,不能超越代理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離婚等案件還須按有關法律的特別規定進行代理。
2、制作代理詞應當做到以理服人、語言恰當貼切,除了行政訴訟(不含行政賠償訴訟)外,其他各類案件均有調解結案的可能。代理詞以證據、法律法規、案件性質、是非責任和訴訟程序等問題進行分析和解說為主,應當力求避免貶斥、諷刺、奚落對方的偏激言詞,宜心平氣和、語言穩妥,以法為據,以理服人,這種態度和文風有利于用包括調解在內的各種方式解決各種權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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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詞必須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礎上動筆制作,這樣才能對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敗之地。
3、代理記號要尊重事實、忠于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向法庭提出無理要求。代理詞所提意見要切合實際,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體現出解決問題誠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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