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協議律師,離婚住房糾紛怎么解決,離婚住房糾紛的解決方式為:一般可由糾紛雙方自行協商解決,若雙方無法就糾紛達成協商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經法院依法裁判后,請求執行。且一般來說,房產權屬糾紛中,個人房產不予分割,共同房產,根據房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房產贈與協議,房屋買賣糾紛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投訴嗎,房屋買賣糾紛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投訴。當事人可以先行協商或向房產管理部門投訴,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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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協議糾紛,房產買賣糾紛管轄權地可否約定,房產買賣糾紛管轄權地可以約定。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發生房產買賣糾紛時向其合同中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供水協議糾紛,房產交易糾紛的內容有哪些,房產交易糾紛的內容有定金糾紛、一房二賣糾紛、二手房買賣中承租人糾紛、房屋質量糾紛、中介費糾紛、房屋廣告虛假糾紛、共有房產單獨處分糾紛、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房屋配套設、房產買賣中戶口遷出糾紛等。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認購協議糾紛,如何避免商品房風險,避免商品房風險應注意定金糾紛、一房二賣糾紛、二手房買賣中承租人糾紛、房屋質量糾紛、中介費糾紛、房屋廣告虛假糾紛、共有房產單獨處分糾紛、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房屋配套設、房產買賣中戶口遷出糾紛等。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地盤糾紛協議,哪些房地產糾紛不能申請仲裁解決呢,下列房地產糾紛不能申請仲裁解決: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贈與、分家析產的房產糾紛;法院已受理或已開始審理或審結的房產案件;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產糾紛;公證后發生爭議的房產糾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糾紛;軍隊內部的房產糾紛。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家庭糾紛協議,房產糾紛可以異地審理嗎,房產糾紛不可以異地審理,房產糾紛屬于不動產糾紛,適用于專屬管轄,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房產合同中當事人自行協議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糾紛處理協議,房產糾紛是否可以進行異地審理,房產糾紛不可以進行異地審理。房產糾紛屬于不動產糾紛,適用于專屬管轄,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房產合同中當事人自行協議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離婚協議糾紛,如何解決產證糾紛,解決產證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糾紛;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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