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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處理

瀏覽次數:4613 發布時間:2022-09-11 14:01:37

診所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有哪些,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有:1、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后,當事人可以封存或者啟封相關病例資料,采取協商、訴訟等方式處理;2、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當事人可以共同委托鑒定,或者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3、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當事人可以自行確定賠償數額,或者請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整形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遇到醫療事故要怎么索賠,

當出現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時候,可以先與院方和平協商賠償事宜,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的話,則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醫療事故賠償的調解。如果協商和調解都不能合理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請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醫療事故糾紛,小門診醫療事故如何索賠,

小門診也屬于一種醫療機構。所以當小門診出現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時候,可以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先與院方和平協商賠償事宜,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的話,則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醫療事故賠償的調解。如果協商和調解都不能合理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請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私人診所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醫療過錯糾紛和醫療事故糾紛的區別,醫療過錯糾紛和醫療事故糾紛的區別:1、概念上的區別。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于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2、兩者在法律的適用上存在區別。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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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遇到醫療事故糾紛的時候,可以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先與院方和平協商賠償事宜,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的話,則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醫療事故賠償的調解。如果協商和調解都不能合理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請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醫療事故糾紛起訴狀,醫療事故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處理途徑具體如下: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所謂“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是指病員或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病員死亡、殘廢等不良后果,在認識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認識,以及雙方在認定性質上無分歧,即都認為屬于醫療事故,但在處理上卻各持不同意見,也首先要通過醫療單位和病員或其家屬自行協商的方式予以確認和解決,而不應跨越這一步驟直接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2、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經醫療單位和病員及其家屬通過自行協商,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和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之后,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3、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人民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

醫療事故糾紛律師,法律對醫療事故的處理,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2、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經醫療單位和病員及其家屬通過自行協商,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即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之后,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3、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人民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解決可分為民事訴訟解決、刑事訴訟解決和行政訴訟解決三種途徑:

  (1)民事訴訟解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刑事訴訟解決。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修訂后的《刑法》,增設了第335條醫療事故罪,即“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行政訴訟解決。如果對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對作出復議決定的衛生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是什么,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并沒有明確的法定程序,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糾紛:

1、和解: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3、在前兩種方式均無用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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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部門對應當受理的醫療事故糾紛不予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糾紛雙方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醫療糾紛的案由怎么確定,

醫療糾紛的案由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前者是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后者則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它醫療過失行為引起的糾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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