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 誤工費,保險合同復效的條件,保險合同復效需要下列條件:
(1)投保人有申請復效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中止后不會自動恢復效力。投保人愿意恢復合同的效力,必須要向保險人提出復效的申請,一般以申請書的方式。
(2)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承保的條件。
(3)投保人要補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合同中止主要是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所以投保人需要補交所欠的保費。
(4)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復效申請。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復效申請表示同意,是保險合同復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只有同時具備以上的條件,中止保險合同才能復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復效的約定或者復效的條件未成就,在兩年內,保險合同仍處于中止的狀態;如果保險合同中止期間滿2年,保險人解除合同,保險合同終止。
(5)必須歸還所有保險單質押貸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險單的變換為定期壽險,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復效權利比重新獲取一份新的保險單有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新保險法 通俗,保險合同復效的條件有哪些,
保險合同復效的條件如下:
(1)投保人有申請復效的意思表示。投保人愿意恢復合同效力的,必須向保險人提出復效申請,填寫復效申請書。
(2)申請時間不得超過復效保留期限。通常復效保留期限為兩年。
(3)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投保條件。
(4)投保人補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引起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主要原因就是投保人不交納保險費,要使中止的合同復效,就應當消除導致合同中止的因素,即補交保費。
(5)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復效申請,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新保險法誤工費,保險合同的中止的定義是什么,
1、保險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保險合同的中止,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最常見。人壽保險合同大多期限較長,由數年至數十年不等,故其保險費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納。如果投保人在約定的保險費交付時間內沒有按時交納,且在寬限期內(一般為60天)仍未交納,則保險合同中止。
3、各國保險法均規定,被中止的保險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內申請復效。滿足復效條件復效后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繼續履行。當然,被中止的保險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復效申請,或保險人不能接受已發生變化的保險標的(如被保險人在合同中止期間患有保險人不能按條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保險法,保險合同復效的條件,保險合同復效的條件:(1)投保人向保險人作出申請復效的意思表示;(2)被保險標的符合投保的條件;(3)投保人及保險人就停保期間的相關費用達成協商一致;(4)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復效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新保險法重點,保險合同復效的條件具體有哪些,保險合同復效的條件有:1、保險人與投保人達成一致并訂立協議;2、投保人按照約定補交保險費;3、保險合同未超過復效保留期限;4、被保險人符合投保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我國的間接代理制度,職工醫保等待期幾個月,一般情況下,重大疾病保險的等待期為90至180天,醫療險的等待期為30天。
等待期一般是從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算起,只適用于第一個保險年度,對于可續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制度運行效果與初衷經典案例,職工醫保等待期是多久,一般情況下,重大疾病保險的等待期為90至180天,醫療險的等待期為30天。
等待期一般是從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算起,只適用于第一個保險年度,對于可續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新保險法 殘值,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的情形,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的情形主要有合同的無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復效、合同的終止。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新保險法十六條,保險第二年交費是直接扣費嗎,是的,保險扣費都是在合同生效對應日才扣的,只要提供的交費帳戶里的錢大于保險費,在生效日就會自動扣費,保險到了繳費日,有60天的寬限期,如果60天內沒有繳納就會失效了,失效兩年內可以辦理復效,如果兩年之內不辦理復效合同會終止。
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若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兩年內自殺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壽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二年之后,壽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