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管轄權,應訴管轄后還可以移送管轄嗎,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應訴管轄,指原告向本不具有該案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于被告在答辯期限屆滿前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并進行了實體性答辯,該人民法院即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審結后被告不得以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要求再審。但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檢察院刑事案件管轄權,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什么,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刑事案件的流程是: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權,什么是移送管轄與應訴管轄,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訴管轄,指本不具有該案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當事人放棄管轄權異議或者超過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限而應訴,人民法院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涉外刑事案件管轄權,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有什么辦法,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開庭時間未定的,要等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依法處理終結后才可以通知開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答辯狀期間向受理法院提出異議,受理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只有等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生效后,才能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負責審理,確定開庭時間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公安刑事案件管轄權,刑事審判中的管轄的注意事項,刑事審判中的管轄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1、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2、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3、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管轄權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上訴后多久開庭,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上訴后二審都要開庭,有的開庭,有的不開庭。
非死刑案件,如果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沒有異議,只是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的話,二審通常不會開庭,而是書面審理。
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審應當開庭。判處死刑案件上訴的,二審應當開庭。檢察院抗訴的,二審應當開庭。具體哪天開庭不一定,但案件會在四個月之內審結。
交通事故后當時沒有發現受傷,遞交管轄權異議還開庭嗎,遞交管轄權異議后不一定還會開庭。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遞交管轄權異議后,受理法院應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只有等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生效后,才能確定開庭時間并通知雙方當事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開庭,第二次開庭是不利的嗎,
第二次開庭不一定是不利的。
一般情況下,第二次開庭對被告人是否有利或不利,要根據法院需要第二次開庭的原因及開庭審理情況來確定。
法院在第一次開庭后,如果因時間限制第一次開庭尚未結束,或在第一次開庭結束后,法院認為有些事實尚需進一步調查、或有其它情況需要再次開庭的,可以通知第二次開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刑事案件受理后多久開庭,管轄權異議提出后原定的開庭時間還能變嗎,
管轄權異議提出后原定的開庭時間不能變,因為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而開庭時間確定時,當事人不能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開庭后達成和解,刑事案件收到起訴書后多久開庭,刑事案件收到起訴書后多久開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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