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 案例,行政訴訟二審申請再審之后如何抗訴,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申請再審和抗訴是一樣的,當對二審法院做出的終審判決不服時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檢察院在三個月內做出予以抗訴或不予以抗訴的決定書。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如何申請行政訴訟再審,1、再審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再審申請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書列為當事人,但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2、申請再審材料
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
(三)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離婚申訴怎么寫,
一、離婚申訴
1、申訴狀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后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系的理由寫清楚,要將主要問題,主要觀點,主要理由寫清楚即可;
2、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不能有任何的錯誤;
3、要寫對各自的住址,電話,從而避免在法院傳喚時產生錯誤,耽誤時間;
4、在申訴書中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及不文明的言語。
二、《關于申訴和申請再審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刑事案件申訴的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罰結束之日后兩年。
民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第七條:申訴或申請再審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為基層法院,當事人直接向中級法院申訴或申請再審的,中級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條:當事人向同一人民法院只能提出一次申訴或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駁回申訴或申請再審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
不能申請再審的案件,無罪釋放了還會翻案嗎,會的,可以翻案,案件審結后,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只要有證據證明系冤假錯案,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啟動司法審判監督程度,要求再審。比如在起訴階段檢察院的負責公訴的檢察官認為不構成犯罪、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不構成犯罪、二審法院不認為是犯罪,上級法院檢察院不認為是犯罪等等,都可能把案件翻過來。
行政案件再審程序規定,復議裁定能否申請再審,對復議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做出復議裁定的單位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是向行政機關提起,而訴訟是向法院提起,再審是指一個案件經過人民法院第一次審判之后,過了上訴期之后,對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次審理。所以復議裁定不可以申請再審,只能是去法院提起單獨的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申請管轄案由,行政訴訟管轄法院應該如何確定,一、級別管轄
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
1、一般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裁定管轄
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再審案件的上訴管轄,再審時效過了怎么辦,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再審的申請期限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期限為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
在民事案件中,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原裁判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審判人員審理時有徇私枉法行為的,再審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若申請再審的期限已過,申請人無法自行申請再審,可向原審法院提出內部糾錯建議。刑事案件中,有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情況,不受2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北京市的法院管轄,高院再審多長時間會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的各類申訴或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
第七條,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各類申訴或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或裁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視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北京市的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如何確定,一、級別管轄: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
1、一般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裁定管轄。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再審后能否申請再審,刑事申訴有什么順序嗎,申訴的順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刑事自訴、民事、行政糾紛案件的起訴,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受理。
(二)對于非訴訟來信來訪,按照“歸口處理”的原則,分別轉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來信來訪人。
(三)對于當事人向本院提出的告訴,應由本院管轄的案件,決定立案后移送有關審判庭處理;對于不屬本院管轄的案件應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四)審查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訴和申請再審,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五)對于當事人就中級法院一審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由中級法院審查處理(行政申訴案件由高級法院負責處理),處理后當事人仍不服的,屬于民事案件,可以向高級法院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屬于刑事的申訴,由中級法院進行審查。如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決定進行再審。
(六)對于當事人就中級法院的二審終審案件的申訴,屬民事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法院審查處理;屬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屬刑事申訴案件一般由中級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一審的基層人民法院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中級法院審定。高級法院認嗚要時,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九十九條,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由派員出席法庭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