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簡易程序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怎樣的,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二百一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刑訴法簡易程序時效是多少,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時間不能超過1年,監視居住的應當在半年以內,對于人民法院重新受理的案件,應當在3個月以內終結,罪犯羈押期限不能超過2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受理減刑假釋的意見,補充偵查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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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廢止)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一般來講,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一審程序、基層法院,同時都是對于一些比較簡單、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也認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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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有以下法律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百八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并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對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刑事簡易程序有哪些特點,(一)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不適用。
(二)刑事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等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或者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四)刑事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以達迅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程序的簡化、審理期限的簡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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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庭審提綱,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包括哪些,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規定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二百一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第二百一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司法解釋,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轉為簡易程序,
審理刑事案件中,不能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但是可以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適用簡化的審理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這就是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由于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進行重新審理。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庭審筆錄,法院簡易程序判案都是緩刑嗎,看情況。不是所有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都會判緩刑的,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判有期徒刑,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等的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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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的特征:
第一,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均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等程序規定的限制,大大簡化了審理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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