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種植險案件,濫用職權犯罪如何認定自首,《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一是必須自動投案;
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所以,濫用職權犯罪自首的認定就是在濫用職權犯罪后能向公安機關主動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就是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關于自首的案件,濫用職權犯罪如何認定成立自首,關于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一是必須自動投案;
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以,濫用職權犯罪自首的認定就是在職務犯罪后能向公安機關主動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就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刑事自首案件開庭,玩忽職守可以自首嗎,可以。自首需要犯罪嫌疑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缺一不可:
(1)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
犯了玩忽職守罪自首后會從輕發落,否則就會受到嚴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案件自首材料范本,濫用職權犯罪如何認定自首,濫用職權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認定為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濫用職權判緩刑案件,濫用職權罪量刑年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存在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積極挽回損失,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案件被抗訴 濫用職權,如何舉報濫用職權,發現濫用職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進行立案偵查。
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故意違背法定目的,背離基本法理,造成后果顯失公正,而應予以撤銷的違法行政行為。其構成要件有:
1、行政機關擁有該項職權。
2、以故意為要件。
3、出于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濫用職權的誘發原因,如果沒有非法目的存在,便不會有濫用職權發生
4、后果顯失公正。濫用羈束裁量權是對法律規范明示的違反,后果顯失公正自不待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屬于濫用職權罪案件,累犯自首判多久,累犯自首判多久,需要看具體所犯罪行及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我國法律,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為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累犯仍然可以適用自首的量刑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件自首材料范本,自訴案件如何認定自首,自訴案件對自首的認定與公訴案件對自首的認定一樣,其認定標準為:1、犯罪后自動投案;2、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犯罪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毒品案件自首的認定,如果去自首的話多久可以開庭,自首的案件一般會在兩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庭審理。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自訴案件自首和拘留,投案自首與自動投案的區別有哪些,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別,刑法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機關承認犯罪事實,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發現,尚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自動投案在前,自首在后,自動投案是指犯罪行為沒有被發現,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為。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這就在法律上尚未從輕規定了一般自首的兩個構成要件:
“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而其中“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
綜上所述,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別,主動投案是指犯罪以后,主動報案,明知他人報案,沒有脫離現場,沒有拒捕行為,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期間,主動交代沒有被發現的罪行,認定視為自動投案,罪犯除了應當交代案件真實情況,還應當交代自己姓名,職業,住址的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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