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件的報告,洗錢罪案例和分析,(一)以個人賬戶轉賬、現金轉移涉黑贓款
如楊某洗錢案中,聶某以團伙成員姜某名義成立了某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營房地產等正常生意,看似清白,但實際是聶某黑社會組織的資金運轉核心平臺。楊某是該公司出納(同時為某夜總會出納),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在聶某授意下,楊某以個人賬戶轉賬、現金等形式將某夜總會非法收益2952.08萬元轉入該實業有限公司賬戶。
(二)以現金形式洗錢
在楊某洗錢案中,楊某協助聶某從某實業有限公司提取現金34筆,共計838.58萬元。在胡某洗錢案中,聶某每個月給陳某發"工資"5萬元現金,先后10次累計50萬元。聶某為陳某個人購買汽車款"報銷",給予其30萬元現金。陳某將上述現金交予妻子胡某,胡某將現金存入銀行。
(三)利用購買房產、裝修洗錢
在楊某洗錢案中,楊某將某實業有限公司收到的上游犯罪資金轉往個人賬戶,用于聶某團伙購買房產、裝修等。其中用于購買澳門花園辦公樓794.96萬元。用于購買其他房產、裝修1596.46萬元。
破產案件律師事務所函,什么是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費用。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破產案件審判工作,如何成為破產清算律師有什么條件嗎,經破產企業的委托授權成為企業破產清算律師,經人民法院指定成為破產案件管理人中的律師。條件是沒有因為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有律師專業執業證書;與破產案件沒有利害關系。法律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業務操作指引》第4條進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冊中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管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宜擔任管理人,其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不接受指定并說明情況: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4、人民法院認為的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破產案件的報告,盜竊案二審辯護書怎么寫,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上訴人蘇某親屬的委托及廣西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本人在本案中擔任蘇某二審辯護人,現根據法律和本案事實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二審合議庭參考,并懇請采納。
1、上訴人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現,一審法院沒有依法認定,必然導致對上訴人蘇某的量刑過重。
(1)上訴人具有自首情節。
本案中,公安機關只是發現上訴人與本案另一被告人譚某行跡可疑,“帶回隊中審查”,上訴人即全部如實地向公安機關供述了本案的六次盜竊行為,而這些行為在此之前公安機關是尚未發覺得的。這一事實,在疊彩第一責任區刑警大隊的《抓獲經過》以及對上訴人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中亦均有明確的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本案中,上訴人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時,主動交代了多次盜竊行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應當依法認定為自首。
(2)上訴人有立功表現。
一個基本的事實是:2010年3月20日凌晨四時許,上訴人蘇某與本案另一被告人譚某因形跡可疑被限制人身自由,當日中午,成某、田某即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抓。很顯然的,如果不是上訴人如實舉報并帶公安人員去抓捕,公安機關怎么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發現成某、田某的犯罪行為?更不可能如此短的時間內查清他們所在的處所。
本案中,上訴人不僅如實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還檢舉揭發了成某、田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而且,更重要的是,上訴人及時帶辦案人員于2010年3月20日去抓獲了成某、田某。這一事實,原來辦案人員也說是算立功的,后來卻不知為什么沒有上報立功材料,但是從公安機關對上訴人第2次訊問筆錄里是可以證實該事實的。
在第二次問話中,當時辦案人員問上訴人銷贓的那個廢舊店老板是什么人,上訴人回答:“就是我帶你們公安機關去東二環路的那家廢舊店抓的那兩夫婦”,然后,辦案人員還特意用括號注明了“(指成某、田某夫婦)”,上訴人并不知道該夫婦二人的真實改名,但確實帶辦案人員抓住了她們二人,并由辦案人員確認了她們的真實姓名,而且現在一審判決也確定了該二人確實犯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立功的表現,但是一審法院卻沒有作出認定。
(3)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原來也對上訴人稱,上訴人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后來在檢察院和法院,上訴人也提出了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辯解意見,卻沒有得到采納。
由于一審判決對上訴人的自首和立功情節沒有依法加以認定,勢必不正當地加重對上訴人的量刑。希望二審法院能夠查明事實,依法認定上訴人的自首和立功情節,并在原來量刑基礎上減輕上訴人的刑罰,以體現法律對自首和立功行為的鼓勵。
2、上訴人在盜竊行為中只起到輔助和次要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與起主要作用的另一被告人承擔同等責任,有悖法律,亦顯失公正。
在本案中,上訴人比另一同案被告人譚某所起的作用明顯小得多,具體表現在如下方面:
(1)從第一次作案以及此后的數次作案中,都是由同案另一被告人譚某提議并安排的;
(2)每次都是譚某提供并駕駛車輛,才可以完成作案,如果沒有其提供并駕駛車輛,根本不可能完成盜竊、運輸、銷贓等一系列行為;
(3)每次作案所使用的撬棍等工具,均由譚某提供;
(4)盜竊得來的物品,由譚某聯系買方并銷售,上訴人只和譚某一起去賣過二次,其余的都是譚某一個人去的,而且譚某不讓上訴人跟去,賣得多少錢只有譚某一個人清楚;
(5)所得款項由譚某進行分配,因為基本上是由譚某去銷贓的,所得金額上訴人根本不知,譚某每次銷售后,只分給上訴人小部分。
從以上分析看,不論是提議、組織、實施、銷贓、分配等,都是譚某主導的,上訴人只起到了輔助和次要責任,但是在量刑上對此卻沒有區別對待,這是不符合法律罪罰相當原則和有失公正的。
3、一審法院對盜竊數額的認定是不準確的。
一審中認定涉案數額依據的是桂林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而在其《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明細表》中,明確了作出結論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客觀真實”,而本案中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的客觀真實性是無法保證的。
本案中司法機關僅是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其中主要是根據報案人的陳述,憑想象地羅列了一些物品,就直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價格鑒定,鑒定機構亦只是憑這些羅列出來的物品來鑒定,甚至沒有見過任何一件實物進行對照這是無法保證鑒定物品的真實性和客觀性的。
作為鑒定前提條件的物品數量、規格、質量等等一系列重要指標均無法保證真實客觀,其鑒定結論自然無法體現涉案的被盜物品的真實價值,而一審法院直接采用該鑒定結論來認定盜竊物品的價值,顯然對事實并未查清。
綜上所述,一審未認定上訴人自首和立功情節,亦未考慮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輔助和次要作用的事實,對被盜物品的價值認定有失客觀真實,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充分考慮以上情節,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作出罪罰相當的公正判決。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二審合議庭采納。
辯護人:廣西xx律師事務所
律師:文xx年月日
玉林中院破產案件,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執轉破是怎么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破產案件管理人律師,見死不救是否構成犯罪,
德國等一些國家的刑法中規定了見危不救罪,將救助行為從道德義務上升到了法律義務,但我國《刑法》中并未規定見死不救相關的罪名,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在我國見死不救的,不構成犯罪,甚至沒有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基礎,最多承擔道義上的譴責。近年來發生了眾多因見死不救,導致慘劇發生的事件,因此社會輿論甚至法學界也有學者主張見死不救應該入刑,但刑法應當保持其應有的謙抑性,不可過度擴張。
但在我國的刑法語境下,見死不救并不必然不構成犯罪,見死不救不構成犯罪的前提是行為人不具有作為義務,行為人若具有作為義務,能作為而不作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構成相應的不作為犯罪。作為義務的來源多樣,如先前行為,在此舉一例,如甲某帶鄰居家小孩乙某去河里游泳,由于先前行為而具有了救助乙某的義務,乙某溺水,甲某能救而不救的,構成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破產案件委托書格式,官員及家屬如何判刑,(一)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收錢后告知家屬,家屬保管并共同使用受賄款
此類情形中家屬雖然知悉當事人的受賄行為,并明知是受賄款而接受并使用。但其并沒有參與當事人的受賄行為,客觀上其沒有實施受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同受賄。這種情況下,家屬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知情人,可以作為案件的證人。家屬保管贓款或者消費贓款的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沒有直接關系,但是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單獨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1.家屬單獨收取他人錢財,事后將收錢的事情及行賄方請托事項告訴國家工作人員,之后國家工作人利用手中職務完成了為請托人謀利的行為。此情形下對家屬的行為如何界定?
實踐中對此種情形有兩種意見。一種是此案中國家工作人員和家屬不屬于共同受賄。理由為:家屬不具備主體身份,手中也沒有職權,家屬的受賄罪不成立。只能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受賄論處。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家屬的行為構成受賄共犯。本人認可第二個觀點,家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共犯。首先,家屬主觀上有收受他人錢財的故意。再次,客觀上家屬有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為,并將他人請托事項轉達給了國家工作人員。其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對這種情況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受賄罪論處。
2.家屬收受他人錢財后,沒有告知國家工作人員,而國家工作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行賄人謀取了其想要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家屬收取了行賄人的錢財,都會告知國家工作人員,但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這種情形。如,某人事主管部門領導張某的妻子李某,在家收取了來求她丈夫幫忙辦事的趙某5萬元錢,拿到錢后,因種種原因沒有將其收錢的情況告訴張某。而過后,張某覺得趙某工作上有能力,便在他提拔時主動推薦,并給了很大的幫助,使趙某順利升職。
這種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家屬收取他人錢財的事情并不知情,雖然客觀上為當事人謀取了利益,因沒有受賄的主觀故意、無收受他人錢財的客觀行為,不能以受賄罪論處。
法律依據:《刑法》。
怎樣審理破產案件,公司法清算組成員是怎樣產生的,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指定,在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髙級管理人員。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髙級管理人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破產案件 律師收費標準,法院指定清算組應當由哪些人組成,法院指定清算組應當由下列人員組成: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韓某是某案件的辯護律師,公司法清算組成員具體是怎樣產生的,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指定,在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1、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2、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髙級管理人員。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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