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無罪案例,容留他人吸毒追訴標準,容留他人吸毒追訴標準是:留他人吸毒兩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的;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毒的;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容留他人吸毒造成嚴重后果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和次數(shù)的多少、持續(xù)時間的長短并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僅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證據(jù)標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證據(jù)標準:
(一)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及照片、搜查筆錄、人身照片、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xiàn)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器械、物品等的辨認);
(二)鑒定意見
吸毒人員的性病檢查,尿檢、毒品鑒定等;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1、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錄音資料;
2、現(xiàn)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冊的社交網(wǎng)站、使用的手機應用中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4、調取的證據(jù)要程序合法,證人提供的錄音等要有來源說明。
(四)物證、書證
1、扣押的毒品、清單;
2、吸食、注射、裝儲毒品工具等。
3、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電話記錄、抓獲經(jīng)過、開房記錄、發(fā)還清單、犯罪嫌疑人戶籍信息、身份證、人口信息查詢表、工作證、戶籍證明信、書信、字條、日記、借條、收據(jù)、收繳證明、病歷、醫(yī)療診斷結論、等書面材料等;
4、被容留吸毒人另案處理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
5、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xiàn)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6、抓獲經(jīng)過、出警經(jīng)過、報案材料、各種說明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問明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yè)、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jīng)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問題,個人有無吸毒史,有無成癮。
2.容留吸毒時間。應準確到日、時,如不能確定,可固定一時間段后,以特別日期(節(jié)假日、生日)為基點綜合案發(fā)當天的天氣等因素進行推算。
3.容留吸毒場所。應問明房間號、室內結構、物品擺設等詳細特征。如不確定可盡量說明可確定的附近參照物;
4.容留吸毒的次數(shù),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劑量)、方法、器具等;
5.問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觀犯意,即如何知道吸毒行為并容留的,是否一起吸毒,與吸毒人員是否存在約定,約定的內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么;問明吸毒人員的基本情況,不認識的應當問明吸毒人員的體貌特征;
6.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的時間、地點、提供過程;工具或毒品的來源、放置地點、剩余情況、現(xiàn)在地點,毒資來源或去向;
7.被查獲的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情況,有否投案自首情況等;
8.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窩藏;
9.有否其他犯罪事實,有無檢舉、揭發(fā)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線索。
(六)證人證言
1.個人情況,與違法嫌疑人關系,是否吸毒;
2.如何知悉該案件,違法嫌疑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經(jīng)過、后果等情況;
3.毒品的各類、特征、數(shù)量、來源;
4.在公共娛樂場所發(fā)生的容留吸毒案件,詢問在公共娛樂場所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問明是否知道場所內存在容留吸毒行為,如果知道問明是如何知道的,知道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同時問明場所負責人在安排崗位和職責時是否有如何逃避公安機關檢查的內容等;
(七)其他證據(jù)材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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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有:1、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容留他人吸毒;2、收留他人吸毒的娛樂場所;3、無償提供場所吸毒;4、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5、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和次數(shù)的多少。
法律依據(j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容留他人吸毒連標準,容留他人吸毒立案標準是什么,容留他人吸毒的立案標準:1、行為人容留他人吸毒2次以上的;2、實施了一次性為3人以上提供吸毒場所等容留吸毒行為的;3、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予以行政處罰后再犯的;4、對未成年人吸毒予以容留的;5、具有牟利的目的而為他人吸毒予以容留的;6、因其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或情節(jié)嚴重的。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三)》第十一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辯護詞,被動的容留他人吸毒會怎么處罰,被動的容留他人吸毒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處罰。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是可以構成犯罪的。容留他人吸毒,這里的容留是指實施了容留的行為,而不管這種行為是處于主動還是被動,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來要求而被動的容留行為也會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判刑案例,中國刑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怎么立案,中國刑法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1、兩次以上容留他人吸毒的;2、容留三人以上吸毒的;3、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予以行政處罰后又再犯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5、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6、造成嚴重后果或存在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三)》第十一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容留他人吸毒經(jīng)典案例,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幾年以及構成要件是什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如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是:1.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2.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判刑標準,提供臨時居住能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嗎,提供臨時居住能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容留吸毒罪指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如果你沒有參與其中,你能證實你只是和他們是共同居住的,則不構成刑事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 緩刑 案例,容留吸毒罪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兩次兩次以上。容留他人吸毒中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兩次及其以上,如果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達到兩次以上就應當立案追查進行處罰,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如何確定容留吸毒場所,容留吸毒罪的場所,是指犯罪人提供給吸毒者吸毒的場所。該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提供,或者當吸毒者主動前來時行為人被動提供的。同時,這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對于容留吸毒罪的場所認定主要是對容留吸毒罪的認定,如果認定為容留吸毒罪,那么,容留吸毒罪的行為人為吸毒者提供的地點就是容留吸毒罪的場所,所以該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yè)性場所的經(jīng)營、服務人員利用經(jīng)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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