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件律師,刑偵和經偵的案件有什么區別,刑事偵查與經濟偵查的區別是公安機關偵查的方向還有職責不同。一般來說,刑事偵查主要是偵查一些關于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或者是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例如故意殺人罪、走私文物罪等。而經濟偵查的話只要是偵查一些關于經濟的刑事案件,例如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經濟案件證據,拘留證需要局長簽字嗎,拘留證都需要公安機關局長簽字。根據所涉案件的性質來確定,一般刑事案件由刑事偵查大隊(刑偵大隊)開具,經濟案件由經濟偵查大隊(經偵大隊)開具。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拘留會需要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所以拘留通知書會寄到被拘留人家屬那里。
經濟案件受理,經濟案件法院判決后還能走刑偵嗎,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后,一般不能進行刑事偵查。但如果是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經濟案件罪名,刑事案件自訴請律師嗎,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可以請律師代理,從專業角度維權,以最大限度的維護合法權益。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經濟訴訟案件,派出所管經濟犯罪案嗎,要管的。派出所在一定的條件下是要對這類的案件進行管理的,根據省公安廳新出臺《全省公安派出所辦理經偵部門管轄經濟犯罪案件暫行規定》,公安派出所在分局經偵大隊指導下全面接受轄區內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的報案、控告、舉報,并按照接處警規定及時出警,對其中5類涉及經濟犯罪案件,派出所可直接立案偵辦。這5類案件是:
1、依法立案偵辦派出所轄區內持有、使用假幣案;
2、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
3、惡意透支類信用卡詐騙案;
4、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下的職務侵占案;
5、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下的挪用資金案。
對于除這5類外的涉及經濟犯罪案件,派出所可以在接警受理基礎上移交給經偵大隊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第七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完善和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經濟案件取保候審,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案件范圍是什么,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案件范圍包括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對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犯罪的案件,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在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對中國國家、組織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法律依據:《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本規定中“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及外國、外國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
經濟案件立案,結案是否還要去簽字,是必須要當事人簽字才能生效的。強制執行的除外,當事人因故無法認證的,可由法定代理人簽字生效。刑事,民事,經濟等案件中,結案后必須由結案機關,司法部門和案件雙方或單方當事人,簽字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經濟案件 立案,盜竊罪在什么情況下判單處罰金,涉案金額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可按一般行政治安案件處理。至于這個標準,你可以大致參考下“法幫”給出的答案。但是,這個標準全國不是統一的,得根據所在地的經濟情況而定。有些經濟發達的地區,2000元才刑事立案,有些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幾百元就可刑事立案。所以是否刑事立案,得看案發地。
經濟案件偵查,最新刑民交叉司法解釋,第一,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應不分先后、分別處理。適用“刑民并行”,其特征是刑事的審理與民事的審理互不影響。民事部分的審理不依賴于刑事判決的確認,依據民事證據能夠就民事責任的承擔作出處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分開進行。此處的法律事實主要是指法律行為,其包括三個要素:主體、內容和客體。只要兩個或幾個法律行為的三個構成要素不完全相同,就應屬于不同的法律行為。不同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結果(除了執行階段)互不干涉,應當各自進行,以保證實現各自的訴訟目的。
第二,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發現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應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由于現行司法解釋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不予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在刑事審理結束之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第三,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有犯罪嫌疑,或者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由人民法院確定該案是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還是普通經濟糾紛案件,對于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有明顯犯罪嫌疑的案件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即對于該類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
第四,民事訴訟審結后才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民事訴訟非經審判監督程序的撤銷依然有效,刑事訴訟另行單獨開始。
第五,案件當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實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首先應區分是否屬同一法律關系,如是,應本著“先刑后民”的處理模式,將經濟糾紛案件裁定中止審理,等待刑事訴訟的結論再恢復民事訴訟;如否,應當刑民訴訟并行處理,不適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模式。
第六,刑民交叉案件如果難以明確排除刑事上認定的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事實不是同一法律事實,一般應當按照“先刑后民”的模式處理。因為刑事案件認定的法律事實的范圍與民事案件的認定的法律事實的范圍可能不同,二者可能屬同一法律事實,也可能不屬同一法律事實。而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的認定不僅可能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認定和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產生影響,也可能因涉案贓款的返還而影響到民事部分訴訟標的之數額。在此種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直接決定著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也影響到經濟糾紛中的法律事實的認定,影響到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及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
經濟案件報案,妨害公務罪可以和解嗎,妨害公務罪不可以和解。妨害公務罪的違法行為具備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的雙重違法性,嫌疑人承擔的是公法上的責任,不能以犯罪嫌疑人對被侵害者的經濟賠償來抵消其侵犯公權力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同樣被侵害的執法民警也無權代表公權力與嫌疑人達成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刑事和解協議,妨害公務案件不應適用刑事和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