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曲靖重大案件,詐騙罪二審辯護詞怎么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福建至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辯護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屬于民間借貸。
首先,我們先分析一下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事借貸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各種類型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愿”交出財物。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一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正當的借貸關系,借用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
。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屬于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
其次、被告人劉某借款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被告人劉某行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通俗講就是“借”款時就沒打算還款。人的主觀思想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
從被告人借取的絕大部分款未用于生產經營,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事實,公訴機關得出的是被告人劉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辯護人據此事實卻得出相反的結論:被告人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實可以概括為“借后債還前債”(通俗講就是“拆了東墻補西墻”),被告人劉某的客觀表現顯然不是不還,而是借錢也要還債,這一行為本身就說明被告人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一,“還前債”說明被告人劉某對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則還要舉債還債嗎?其二,所借“后債”用于還前面的借款,這說明“借后債”的用途是還債,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債”。
而注冊公司、投資開發東門地塊都跟經營有關,何談非法占有之目?
被告人劉某所借款項除了用于生產經營就是用于償還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還,是由于種種原因客觀上無力返還,而不是有能力返還主觀上故意霸占不予返還,即屬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賴帳不還。
?。?)被告人劉某客觀上沒有實施“隱瞞事實、虛構事實”的行為。
起訴書認為:“被告人明知沒有償還能力,仍隱瞞企業虧損、負債累累的真相,虛構企業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
從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會說明是資金周轉困難,從沒有虛構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賺錢。公司也確實在擴大經營,需要資金。借款人也從沒有問被告人的公司經營情況。
2、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案發,被告人采取以借為名、騙取他人擔保等形式,騙取被害人朱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48347679.5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被告人劉某被指控的部分行為應為公司行為
被告人劉某原是某公司的總經理,有的借款款是以某公司名義進行的(如2010年5月21日,向天興信用投資擔保公司借款150萬元;2010年9月30日向農業發展銀行貸款260元;2009年12月15日、2010年9月1日農業銀行某縣支行貸款350元、150元),有的雖然以個人名義借入,但購買的財產包括廠房、設備、汽車等也確實用于公司,所以應當認定為公司行為,起訴書將所有行為都歸到吳英個人名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不少借款的借款時間是發生在2007年之前。如2001年陳某5.5萬元;
2002年,鐘某2萬元;2003年,始通村鐘利達村民小組10萬元;2003年3月,鐘某1.5萬元;2004年楊某8萬元;2006年王某3,2萬元;2003年林某2萬元;2003年李某8萬元;2004年,廖某3萬元;2004年,劉某4萬元。2004年楊某8萬元;2006年王某3,2萬元;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指控他人的基本要素要有具體的受害人和借款時間及具體的借款金額。但起訴書只是羅列了幾個人的名字及總數額,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和借款時間。按照《刑法》第141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有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應當提起公訴,可事實上,本案事實并未查清,證據并不確實充分,如借款的時間、數額、還款數額等都沒有客觀準確、令人信服的數字。
顯然,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辯護人:
2012年5月10日
2004年重慶刑事案件,故意殺人包括哪幾種,具體包括下列幾種類型:
一、謀財型殺人案件。
二、復仇型殺人案件。
三、情欲型殺人案件。
四、遺棄型殺人案件。
五、迷信型殺人案件。
六、尋釁斗毆型殺人案件。
七、其他類型殺人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4年包頭市最低工資,養老保險需要勞動仲裁有時效嗎,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繳,是仲裁行為,仲裁裁決時可以規定,要求在什么時間之內補劉,這個不是訴訟時效。
只有單位欠交,職工在知道欠交或者說職工可以要求勞動仲裁時,但一直沒有去勞動仲裁,這個才是時效,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說,職工知道企業沒有繳費養老保險費,但離職或者其它情況下明知未繳,一年之內沒有到勞動仲裁去申訴,就超過了申訴時效了。
《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一》第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北京市2004年345號文件,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哪一年修正,我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暫未出現修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壽縣殺人案件,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那一年修正的,我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暫未出現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經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殺人案件性質,殺人案件有追訴時效嗎,殺人案件有追訴時效。殺人案件是屬于嚴重的刑事犯罪,而刑事犯罪是有追訴時效的,殺人案件最長追訴時效是二十年。追訴時效是提起刑事訴訟的時間限制,以最高判刑為依據的。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故意殺人案件,企業最低繳納社保繳費,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上海市2004年的情況為例,2003年社會月平均工資是1847元。如果你的月工資超過了1847*3=5541元。則社保繳納基數是5541元;如果你的月工資低于1847*60%=1108.2元,則社保繳納基數是1108.2元。要是工資在1108.2至5541元之間,那基數就是你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眉山殺人案件,復仇型殺人案怎么判,作案人為了發泄內心的積怨而實施殺人的案件。包括私仇報復殺人案件、殺人案件等。這種一般會判處死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的,如果受害人也有過錯,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可以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復仇型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會因此而輕判,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后能夠主動的去自首的話,是可以為自己爭取從輕處罰的可能。
寧陵殺人案件,無性婚姻離婚起訴書怎么寫,
無性婚姻離婚起訴狀范本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號×幢×××房。電話:×××××××
被告劉××,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號×幢×××房。電話:×××××××
案由:
離婚訴訟請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由原告撫養兒子劉×;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元,其中*******元歸我所有。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
年×月×日
新站殺人案件,知識產權海關有效期幾年,(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有效期是10年。
(二)如果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自備案生效之日起不足10年,該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三)如果知識產權是在2004年3月1日前,也就是修訂后的《保護條例》實施前由海關總署予以核準或者續展的,仍舊適用7年的保護期限。如果準予備案是在2004年3月1日前,但續展是在2004年3月1日后,則續展后的保護期限為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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