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簡易程序刑事案件,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轉為簡易程序,
審理刑事案件中,不能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但是可以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適用簡化的審理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這就是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由于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進行重新審理。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刑事簡易程序有哪些特點,(一)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不適用。
(二)刑事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等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或者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四)刑事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以達迅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程序的簡化、審理期限的簡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流程,簡易程序取保候審多久判決,簡易開庭程序刑事案件最長是一個半月宣判。
簡易程序的特征:
第一,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均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等程序規定的限制,大大簡化了審理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多少天,法院簡易程序一般緩刑可以判嗎,法院簡易程序可以判一般緩刑。法院啟用簡易程序是因為案件簡單,犯罪情節較輕,所以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才能判處緩刑的。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①犯罪情節較輕;②有悔罪表現;③沒有再犯罪的危險;④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但簡易程序的審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會判緩刑的,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判有期徒刑,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等的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黃賭毒不適用簡易程序,黃賭毒等公訴刑事案件,如果符合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以及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庭審筆錄,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什么,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2、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庭審提綱,法院簡易程序判案都是緩刑嗎,看情況。不是所有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都會判緩刑的,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判有期徒刑,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等的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司法解釋,簡易程序可以用在哪些刑事案件中,
有三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庭審筆錄,刑事簡易程序審理期限,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二、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于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最快多少天,哪些案件是應當依法快速辦理的刑事案件呢,以下案件是應當依法快速辦理的刑事案件:1、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涉嫌犯罪的案件;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雙方已經就民事賠償、化解矛盾等達成和解的刑事案件;3、其他應當依法快速辦理的刑事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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