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搶劫罪如何立案,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因此,只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就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釋,敲詐勒索和搶劫的區別有什么,敲詐勒索和搶劫的區別如下:
第一,搶劫罪的威脅是對著被害人發出的,且是當面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脅者當面對被害人發出,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郵、捎話等方式發出的。
第二,搶劫罪一般是對被害人的人身、健康作出殺害、傷害的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更廣,包括對被害人名譽的損壞等。
第三,搶劫罪都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可以事后約定時間取得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搶劫會判死刑的情況有哪些,搶劫會判死刑的情況有以下這些: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使用警械,搶劫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搶劫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一)客體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客觀要件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案例,搶劫罪既遂的標準一般是什么,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而既遂應當是以行為人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
2、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為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3、財物的到手和致人重傷或死亡與否是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到財物但是致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為搶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結果加重犯或者情節加重犯,只要具備法定的加重結果或情節,就是齊備了所有的構成要件,成立既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未成年人可以辦理房產證嗎,搶劫案是否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搶劫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果強制措施期限屆滿后,仍然要偵查的,偵查機關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案例,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哪些,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包括以下這些: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搶劫案件,如何認定搶劫罪數額巨大,“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是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所以,“搶劫數額巨大”的標準也是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北京搶劫案件,搶劫罪數額巨大是如何認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因此,搶劫罪數額巨大標準為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搶劫案件概念,搶劫案中所有人都算搶劫罪嗎,有的搶劫案件中涉及到的人員可能不僅只有一個這種情況,可能會涉及到團伙作案的問題,搶劫案件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屬于搶劫罪,要考慮到是否滿足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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