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精神病人被行政拘留是否可以,精神病人被行政拘留可以。精神病人不僅可以被行政拘留,當精神病人犯罪的時候也可以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法律依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刑事案件中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未完全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該程序有異議的;以及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刑事案件保證金,刑事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什么呢,刑事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3、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刑事案件咨詢,精神病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嗎,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要分情況而定。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報告,威脅恐嚇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威脅恐嚇罪立案標準是: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法定立案情形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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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授權委托書,刑事案件撤訴需要什么條件,刑事案件撤訴需要下列條件:1、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2、發現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3、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4、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辯護詞,刑訴法釋放精神病人參考的依據是什么,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
刑事案件名詞解釋,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可否采取強制措施,對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但前提是精神病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如果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第三百零三條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