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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審查 講義

瀏覽次數:2896 發布時間:2022-09-11 11:52:54

法律援助法講義,販賣毒品案件要如何審查其證據,

  對販賣毒品案件的證據審查如下所示: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或者供述進行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案件的發展經過是最為了解的,但是由于人的避害心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存在虛假的可能性很大,故在審查該證據時,就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是否能與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

  2、對于毒品案件,毒品的數量是量刑的一個重要情節,所以在查到毒品時,就要當著犯罪嫌疑人的面,當場稱量毒品的數量,并有犯罪嫌疑人在稱量的數據上簽字蓋手印,而且在稱量毒品時也需要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稱量時,要扣除包裝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稱量應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當場、當面進行,并拍攝現場照片,查獲毒品后,應當場制作稱量筆錄,要求被告人當場簽字,被告人拒絕簽字的,應作出情況說明。

案件審查范圍,運輸毒品罪怎么辯護,第一、刑事律師對于接受委托的運輸毒品罪案應具有無罪思維,在無罪思維之下去審查全部案卷材料。
第二、刑事律師應當嚴格審查起訴書,遇到多人多起的運輸販賣毒品案件之時,公訴人可能由于失誤,對指控的運輸毒品的數量計算錯誤。
第三、刑事律師應當多次會見當事人,詳細了解其被控的運輸毒品罪案的事實。
第四、刑事律師應當嚴格審查公訴機關給法庭交來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不應當怕麻煩,浪費時間。
五、刑事律師要對公訴機關指控運輸毒品罪案的當事人的“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進行全方位的比對印證,如同案犯的供述、所謂雇主的供述等,已審查判斷該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且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據標準。
第六、對被控運輸毒品罪之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的推斷確認應本著普通人的思維習慣和標準去進行,對于具有敏感認知力的當事人所作出的超出普通人的思維極限的意思表示模糊的行為,應當予以否定其具有主觀明知。
第七、刑事律師應當積極主動地向法庭提出申請,申請法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申請偵查人員出庭、申請槍彈痕跡檢驗鑒定、申請鑒定人出庭、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甚至申請不稱職的公訴人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公訴審查案件,毒品刑事案件辦案程序如何,毒品刑事案件辦案程序是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然后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決定起訴的,再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最后依法作出相應的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販毒可以判死刑嗎哪些情況販賣毒品判死刑,販毒可以判死刑,販賣毒品判死刑的情形如下:
1、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嫌販賣毒品罪的辯護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的品種,數量是否成立,包括審查證明販賣毒品數量的物證、書證、鑒定報告和證人證言,審查證人證言是否有矛盾;審查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數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應從販賣毒品總量中減掉。是否有幫人代購的行為,如不營利,且數量較少僅用于吸食,則屬于持有毒品。

案件審查作用,吸毒構成犯罪的處以幾日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最高期限不超過37天。吸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案件審查主要內容,運輸毒品案件立案標準是什么,運輸毒品案件的立案標準: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于運輸毒品的案件,無論其運輸的毒品數量多少、情節如何,都構成運輸毒品罪,應當予以立案追訴。運輸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本條規定的“運輸”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寄遞、托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

案件審查提綱,哪幾種主要情節對運輸毒品案件量刑有影響,以下幾種主要情節對運輸毒品案件量刑有影響:1、毒品數量對運輸毒品案件的量刑有影響;2、犯罪分子的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情節對運輸毒品案件的量刑有影響;3、誘惑偵查對量刑的影響;4、毒品含量鑒定問題對量刑的影響。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案件審查會議紀要,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需要具體毒品案子具體分析。法律依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1.對于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而將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計算毒品數量時,不應將其他物品計算入毒品的數量;2.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后其數量才可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案件,更應慎重量刑,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對于十分明確的同種類毒品一般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種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屬不同種類的毒品時,則需要對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進行鑒定。

毒品犯罪案件證據審查規則,運輸毒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運輸毒品罪的立案標準:1、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運輸毒品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以立案;2、運輸是采用攜帶、寄遞、托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運輸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本條規定的“運輸”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寄遞、托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龍陵縣的毒品案件,一百公斤毒品案件怎么量刑,一百公斤毒品案件量刑如下:
一百公斤毒品案件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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