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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推定明知

瀏覽次數:3069 發布時間:2021-12-16 10:48:34

運輸毒品犯罪案件,如何認定販賣毒品罪,從以下幾個要件來認定販賣毒品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即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單位能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卻仍然進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毒品犯罪案件管轄,毒品案件辦案程序的相關規定,毒品案件辦案程序的相關規定是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一般要經過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上述程序均需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依法執行和實施。法律依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對查獲的毒品應當按其獨立最小包裝逐一編號或者命名,并將毒品的編號、名稱、數量、查獲位置以及包裝、顏色、形態等外觀特征記錄在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中?!掇k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毒品的稱量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完成。不具備現場稱量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毒品及包裝物封裝后,帶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稱量。《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毒品的取樣一般應當在稱量工作完成后,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或者公安機關辦案場所完成。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取樣。《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對查獲的全部毒品或者從查獲的毒品中選取或者隨機抽取的檢材,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自毒品被查獲之日起三日以內,送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毒品犯罪中的代購行為該如何認定,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認定:
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
3、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毒品犯罪案件律師,幫人聯系毒品犯罪嗎,幫人聯系毒品是犯罪行為。聯系人可構成毒品犯罪的共犯。如果聯系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如果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則以販賣毒品罪定罪。法律依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一條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關于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關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胺缸锏亍卑ǚ缸镱A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毒品犯罪案件規定,提取毒品的程序,提取毒品應當由作出人員進行,首先對涉案現場,人員以及物品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然后扣押,提取、扣押時,不得將不同包裝物內的毒品混合。并對查獲毒品的原始狀態拍照或者錄像。法律依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偵查人員應當對毒品犯罪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及時準確地發現、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內外包裝物上的痕跡、生物樣本等物證,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對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時,應當提取并當場扣押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劑、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容器、包裝物以及上述物品附著的痕跡、生物樣本等物證。

毒品犯罪案件偵查,毒品的純度與量刑有關嗎,根據《刑法》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也就是說,即使涉案的毒品含量很低,但是數量達到一定的標準,都構成犯罪或可以處以較重的刑罰。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根據刑法規定,對于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特別是摻假之后毒品數量才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應將其它物品計入毒品的數量?!贝送猓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也就是說,對死刑案件進行毒品純度鑒定,只是以純度折算毒品數量來確定是否應判處死刑,但毒品數量不足以判處死刑的,就應當直接以重量為標準定罪量刑。

毒品犯罪案件表現形式,被騙運輸毒品怎么判刑,只要受害者有證據證明是不知情的,就不會判刑。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十、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
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托運手續,在其托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論毒品犯罪案件,不知是毒品運了怎么判,只要受害者有證據證明是不知情的,就不會判刑。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十、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
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托運手續,在其托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運輸毒品不明知案例,不知情攜帶毒品會判刑嗎,不會的。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十、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
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托運手續,在其托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