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證據筆錄的審查判斷,被害人有重大過錯如何量刑,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應當對被告人進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對被告人作出有罪認定后,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除審查法定情節外,還應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時表現及有無悔罪態度;
(五)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情況,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六)其他影響量刑的情節。
既有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又有從重處罰等情節的,應當依法綜合相關情節予以考慮。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等量刑情節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根據個別證據審查判斷標準,對證據的審查法律有什么規定,對證據審查的法律規定為: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辦案活動中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以證據為根據。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第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或者提起公訴的案件,證據應當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常見證據筆錄的審查判斷,如何確定刑事證據的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系,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并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關于死刑案件,被告人翻供的認定是怎么樣的,
根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但庭審中供認的,且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可以采信庭審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所以,對于被告人翻供的認定,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要通過審查了解清楚翻供后的事實有無其他證據印證,包括現有的控方收集的證據,以及律師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能否取來新的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的有利證據等。
毒品案件證據審查,間接證據的意義,間接證據的意義:間接證據是指對被審計事項具有間接證實功能的證據。這種證據需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審計事項的事實。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取決于它與其他證據結合。間接證據具有間接證實的意義,使得案件證明更全面事實更清晰,判決更嚴謹。因此不能直接排除間接證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如何確定刑事證據的關聯性,確定刑事案件證據的關聯性是沒有固定標準的,主要依據一般的邏輯和經驗對證據是否有關聯進行確定。對于證據的質證,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則,刑事證據如何審查,
刑事證據的審查,是指司法人員對于已經收集到的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審查判斷,鑒別真偽,以確定各個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并對整個案件事實作出合乎實際的結論。
一般情況下,刑事證據的審查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保畣为殞彶?。單獨審查是對每個證據材料分別審查,即單獨地審查判斷每個證據材料的來源、內容及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看其是否真實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證明價值。對于那些明顯虛假和毫無證明價值的證據材料,經單獨審查即可篩除。
?。玻葘彶椤1葘彶槭菍Π讣凶C明同一案件事實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證據材料的比較和對照,看其內容和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證明該案件事實。一般情況下,經比對研究認為相互一致的證據材料往往比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證據材料則可能其中之一有問題或都有問題。
3.綜合審查。綜合審查是對案件中所有證據材料的綜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內容和反映的情況是否協調一致,能否相互印證和吻合,能否確實充分地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綜合審查的關鍵是發現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對案件中的證據材料作出整體性評價。綜合審查不僅要審查證據的真實可靠性,而且要特別注意審查證據的證明價值,使全案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鏈,而且能夠毫無疑點地對案件情況作出合理的解釋。
死刑案件辦理程序,證人兩次出庭不一致怎么辦,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證人證言來自證人,反映的是該證人所知曉的案件的有關內容。該內容是否真實、客觀,與案件事實有什么關系,證人證言是否予以采信,這就涉及到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問題。對證言的判斷,是法院審判人員對證人所提供的證言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判定。在我國,對證人證言的判斷,并不排除傳聞證言,但要求法官對每個證人證言進行具體分析,并綜合案件其他情況來斷定。由于我國現行證據法的弊端,使審判活動的公正性受到嚴峻挑戰,從司法實踐來看,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審查證人與案件當事人和案件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系。如果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近鄰、恩怨等利害關系,他就可能從維護親情、友誼、報恩或泄憤等思想出發,提供虛假的證言。其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就小,甚至可能會是虛假證言;如果沒有利害關系,則證言的真實性就大,可靠程度高。第二、審查證人的人品。證人是否誠實,對證人證言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一個人習慣說假話,那么,此人提供的證言可信度如何,自然不自然的都會在人們心目中打個問號。因此,證人品質如何,應是法官判定證言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一。第三、審查證人作證的場所、環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擾。要查明證人是在什么場所、環境下提供的證言,在寬松的環境下作證,相對于在緊張的環境下作證,真實性較大,否則相反;如果證人受到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受到指使、收買等對外干擾,就可能提供虛假的證言,應當認真審查,特別是注意應當在開庭時進行詢問、質證,以便查明其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程度。第四、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我國法律沒有排斥傳聞證據的使用,但生活實踐表明,原始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肯定較傳聞證據強。因此,要查明證人是怎樣得知案件的有關情況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還是間接得知的,自然很有必要。一般來說,直接感受(親眼所見、親耳所聞)而提供的證言,真實性相對大一些;而間接得知(道聽途說)所提供的證言,則真實性相對較小。
法律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辦理死刑案件規定,刑事立案不破案有什么后果,公安將偵破的案件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公安沒破案,肯定無法移送檢察院的,所以得等到公安破案以后,刑事訴訟才能啟動,給公安一定時間偵查破案,如果沒有破案,公安機關會做結案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對證據的審查,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各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案件事實;沒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公訴案件證據審查指引,刑事訴訟法證據的三性主要是指什么呢,刑事訴訟法證據的三性主要是指:1、真實性;2、合法性,即證據的內容、形式不得違法;3、關聯性,即依法作為證據的材料,應當與現實發生的案件事實具有法律牽連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以上消息來自互聯網,本網不對以上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Copyright @ 2016-2022 || 河南幫幫辦法律咨詢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國家信息產業部備案: 豫ICP備190066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