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整改會議紀要,未足額繳納社保如何要求賠償,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不可以單獨以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費用,損害了勞動者的應有權益,可以先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解決,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第3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案件協調會會議紀要,離婚后房產糾紛屬于不動產糾紛,該由哪個法院管轄,離婚后房產糾紛由被告住所地管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情形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離婚房產糾紛并不屬于不動產專屬管轄,屬于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第54條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即使離婚案件涉及不動產財產分割內容的,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第四條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審理會議紀要,運輸毒品罪的立功認定,應當根據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中是否確實起到了實效作用,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既要滿足《刑法》四十八條所規定的法律條件;也要滿足該條說所規定的事實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2008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大連會議紀要)就是從這個角度切入,列舉了以下四種情況來確定抓獲同案犯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1)經被告人當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
(2)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并抓獲了同案犯;
(4)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的聯系方式,又按要求情況與對方聯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等,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
案件會議紀要范文,施工糾紛證據如何收集,凡是能證明是對方責任的證據都可以收集: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2、來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等);3、各種會議紀要;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等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案件審查會議紀要,運輸毒品案件立案標準是什么,運輸毒品案件的立案標準: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于運輸毒品的案件,無論其運輸的毒品數量多少、情節如何,都構成運輸毒品罪,應當予以立案追訴。運輸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本條規定的“運輸”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寄遞、托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
案件分析會議紀要,哪幾種主要情節對運輸毒品案件量刑有影響,以下幾種主要情節對運輸毒品案件量刑有影響:1、毒品數量對運輸毒品案件的量刑有影響;2、犯罪分子的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情節對運輸毒品案件的量刑有影響;3、誘惑偵查對量刑的影響;4、毒品含量鑒定問題對量刑的影響。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案件防控會議紀要,天然氣初裝費,按照2011年市政府《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規定,熱力基礎設施配套費為30元/㎡。小區二次室外管網、暖氣設施、樓內管道等由睿恒置業公司出資建設,實際費用為76.3元/㎡,兩項合計106.3元/㎡,睿恒置業公司向住戶收取90元/㎡的優惠價格。關于天然氣初裝費的收費問題。按照市發改委《關于天然氣銷售、安裝及服務價格》文件規定,初裝費為2570元/戶。該公司按此標準向住戶收取費用。
傷害案件化解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簽字算合同嗎,
會議紀要簽字一般不算合同。
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經過加工、整理出來的一種記敘性和介紹性的文件,不具備合同的要件,一般不被看作是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銀行案件防控會議紀要,新疆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盜竊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新疆維吾爾自治州公安廳、州檢察院、州高級法院2001年會議紀要明確:數額較大是指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數額巨大是指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數額特別巨大是指50000元以上。
浙江醉駕案件會議紀要,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需要具體毒品案子具體分析。法律依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1.對于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而將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計算毒品數量時,不應將其他物品計算入毒品的數量;2.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后其數量才可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案件,更應慎重量刑,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對于十分明確的同種類毒品一般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種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屬不同種類的毒品時,則需要對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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