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司法解釋,刑事訴訟法辨認筆錄的相關規定是什么,刑事訴訟法中辨認筆錄是指偵查活動中,偵查人員讓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涉案物品、地點等做的辨認經過和結果的書面形式,偵查人員偵查活動中制作的辨認筆錄經過查證屬實的,屬于證據。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辨認筆錄 見證人,刑事案件中不可作為定案根據的辨認筆錄,刑事案件中以下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1、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提示、暗示指認嫌疑的;2、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3、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5、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辨認物品筆錄,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在刑事案件中,會有很多的辨認筆錄,比如對作案工具的辨認,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對作案地點的辨認,這些辨認涉及到案件的定罪與量刑。但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辨認筆錄制作方法,根據刑訴法規定辨認筆錄要見證人簽字嗎,辨認時應有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辨認筆錄應由參加辨認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對見證的必須性和見證人的人數作了限定。
法律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
辨認筆錄規定,刑訴法辨認的規定是什么,刑訴法辨認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第二百五十一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行政辨認筆錄,辨認筆錄見證人簽字的相關規定是什么,辨認時應有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辨認筆錄應由參加辨認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對見證的必須性和見證人的人數作了限定。
法律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
刑訴法 辨認筆錄,辨認筆錄是言詞證據嗎,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于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證言。
《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照片,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辨認筆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需要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并且辨認活動應該個別進行,辨認對象數量要符合法律規定等,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辨認筆錄質證,可以作為證據的辨認筆錄應當排除哪些情形,可以作為證據的辨認筆錄應當排除情形: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辨認筆錄制作,嫌疑人辨認筆錄的要求是什么,嫌疑人辨認筆錄的要求是必須要保證辨認的真實性以及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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