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起訴和不起訴的區別,免于起訴和不起訴的區別,免于起訴和不起訴的區別在于:1、不起訴是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適用,免于起訴是在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適用;2、不起訴由法律明確規定,免于起訴由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判斷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起訴和免予起訴的區別是什么?,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嗎,
因刑事案件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而公訴案件是不能夠由個人決定撤銷案件的,公安局機關認為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后要撤銷案件,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可以撤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區別,立案追訴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區別是什么,立案追訴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區別在于兩者的定義不同,立案追訴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對屬于自己受案范圍的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程序。而追究刑事責任,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訴訟請求和起訴的區別,公訴科由誰決定不起訴,檢察院公訴科辦案不起訴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決定。
我國對不起訴適用的程序包括:
(一)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布和送達。
(四)不起訴的善后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后,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五)報請批準。根據《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規定,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法律依據:
《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第二條
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仲裁和起訴的區別,公訴轉自訴案件時如何處理,
公訴轉自訴案件因其所在的訴訟階段不同,其處理方式也會存在區別。
1、在偵查、審查起訴環節中公訴轉自訴的處理: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查明行為人所犯之罪不屬于公訴案件而屬于自訴案件的時候,應當即行停止刑事追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依照法律有關管轄的規定,告知被害人有權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是自訴案件的,應當以管轄錯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
2、在法院審判階段公訴轉自訴的處理:法院若在審判階段發現該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由于法院不能違反立案管轄的案件作出裁判,所以應當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撤回起訴后,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若察院不愿撤回起訴,變通的方法就是,法院應當告知被害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不屬于公訴案件,檢察院對該案沒有起訴的資格,必須由被害人親自告訴。
報警和起訴的區別,解除取保后可以撤案嗎,解除取保后只有滿足撤銷案件的條件才能撤銷案件。可以撤案的情形有: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及其他滿足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的條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案件類別和案件性質的區別,立案后多久自動撤案,立案后不會自動撤案。撤銷案件的情形有: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及其他滿足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的條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已經立案的案子能撤銷嗎,
一、已經立案的案子在有些情形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依法不追訴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八十二條特殊案件的撤銷、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訴訟和起訴的區別,審查起訴階段檢舉對方罪行合法嗎,
審查起訴階段檢舉對方罪行合法。任何時候檢舉犯罪行為都不違法。而且在審查起訴階段檢舉,可以視為是立功的表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自己的處罰,而且還能節約一定的司法資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起訴和申訴的區別,非吸立案后可以撤案嗎,不能。
構成該罪的為公訴案件。公訴案件一但立案后,則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由公權力部門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它與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可以由原告撤銷起訴,而公訴案件則不可以由被害人撤銷案件。
《刑事訴訟法》中有關于撤銷案件的規定,但該規定針對的是由公安部門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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