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重大賄賂案件標準,介紹賄賂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介紹賄賂罪既遂判刑要根據案件和犯罪情節輕重程度綜合判斷,一般判刑如下: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罪為貪污賄賂罪中的兜底條款,只有在不構成其他貪污賄賂罪情況下才能適用本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九重大賄賂案件標準,不允許律師會見的情形,
首先,機關工作人員涉及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應該是檢察機關的反貪部門,初步定性判斷應該是刑事案件。如果案情復雜重大、標的較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實務中還可能存在放在異地看守所關押的情況。
新《刑訴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等3類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想要在偵查期間會見,是必須經過偵查機關許可即批準的。對于上述案件,偵查機關一定是事先通知看守所的。根據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屬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這里的“涉嫌”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受賄的金額(因為案件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至于數額是否達到50萬元標準,以及是否屬于“犯罪情節惡劣”,則是由辦案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具體案情,進行綜合裁量后作出判斷,其判斷結果將直接影響到偵查階段是否允許律師會見。
近年來重大貪污案例,如何查現金賄賂的證據,查現金賄賂的證據主要有: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涉及現金賄賂的各種記錄、照片、視頻等。公安機關在查現金賄賂案件時,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證據,收集現場的物證、犯罪嫌疑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特別重大刑事治安事件標準,什么情況下會存在技術偵查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能夠行使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批準程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
離婚案件特別代理,刑法修正案九兩高解釋,刑法正案(九)和“兩高”解釋,對《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賄賂犯罪規定進行了修改,對貪污罪具體數額部分進行泛化,改成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具體根據案件情節嚴重程度進行量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新安縣重大貪污詐騙刑事案件,什么是重大賄賂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賄賂案件:
(一)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賄賂案件證據,受賄罪該如何減輕處罰,具備下列條件,應當減輕處罰:
1、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
(2)防衛過當;
(3)避險過當;
(4)中止犯;
(5)從犯;
(6)脅從犯;
(7)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2、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
(1)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聾啞犯或者盲人犯;
(4)預備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9)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10)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11)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賄賂行為的。
3、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刑法第63條沒有列出案情減輕處罰情節,只是表明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這一原則性規定,給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一定困難,根據司法實踐及刑法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認為是“案件的特殊情況”:
(1)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影響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偶爾犯罪的;
(2)犯罪既遂后,案發前,采取積極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減小社會危害性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顯過錯或出于義憤,引起一時激憤而重傷、殺人犯罪的;
(4)犯罪后案發前或取保候審期間,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或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的;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或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況,群眾一致公認合情合法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賄賂案件量刑,刑事自訴案件能否缺席判決,刑事自訴案件缺席判決一般是不可以的,對于缺席判決一般只會針對于貪污進行賄賂犯罪的案件還有嚴重的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這些才可以判決,其它的一律都是不行的。缺席審判僅僅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對其他類型的案件均無法適用。
賄賂案件時效,法院逮捕可以會見律師嗎,一般案件是可以。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賄賂案件 司法解釋,索賄罪判幾年,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索取賄賂達到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是索取賄賂達到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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