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座談會,共同犯罪嫌疑人未入案,
1、在共同犯罪中,準確區分主從犯是準確認定各共犯人刑事責任的前提。對于因部分共犯人未到案而是否區分到案共犯人的主從犯問題,理論上尚有爭議。
2、對此,《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也有明文規定,“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現有證據能夠認定已到案被告人為共同犯罪,或者能夠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的,應當依法認定……對于確有證據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者按主犯處罰。”
關于審理借貸糾紛案件座談紀要,盜竊搶劫毒品該如何定罪,《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盜竊、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或者搶劫罪定罪。認定盜竊犯罪數額,可以參考當地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認定搶劫罪的數額,即是搶劫毒品的實際數量。盜竊、搶劫毒品后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則以盜竊罪、搶劫罪與實施的具體毒品犯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黑惡案件證據審查標準,行政訴訟新法舊法如何適用,新舊法沖突適用規則應體現為新法優于舊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當新的行政法律規范與舊的行政法律規范相沖突時,除舊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新法,即對新法生效后發生的事件適用新法,對新法生效前發生的事件適用舊法。但當新法明確規定有溯及力時除外。
對于行政相對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間不同時如何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指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2)適用新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3)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二條
黑惡案件證據審查標準,販毒罪定罪證據如何認定,根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販毒案件的證據認定規定,對販毒罪定罪依據主要有如下幾種:1、案件線索來源;2、破案及抓獲經過;3、搜查及追繳筆錄;4、鑒定結論;5、毒品交易的上線和下線;6、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015黑社會案件紀要,盜竊搶奪毒品的行為如何定罪,盜竊、搶奪毒品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規定,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盜竊、搶奪、搶劫毒品后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對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和所犯的具體毒品犯罪分別定罪,依法數罪并罰。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依法數罪并罰。
江蘇高院交道案件紀要,法院作出受理公司強制清算申請的裁定時間是多久,在聽證會召開之日或者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后發現強制清算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裁定駁回強制清算申請。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受理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聽證會召開之日或者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裁定。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后,經審查發現強制清算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裁定駁回強制清算申請。
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審理,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需要具體毒品案子具體分析。法律依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1.對于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而將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計算毒品數量時,不應將其他物品計算入毒品的數量;2.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后其數量才可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案件,更應慎重量刑,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對于十分明確的同種類毒品一般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種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屬不同種類的毒品時,則需要對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進行鑒定。
經濟犯罪案件 紀要,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
案件審理培訓,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怎么處罰,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一條
案件審理中止,挪用公款罪能轉變為貪污嗎,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帳、銷毀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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