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適航 案例,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有哪些,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主要是依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船舶、海上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接受調查。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處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證據。法律依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船舶、海上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接受調查。第八十五條海上交通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的部門負責人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事故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處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證據。
船舶租賃案例,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的異同在哪,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質而言,是一種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實現將被拖物從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種勞務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與其他有關合同相比較,既有相同之點,又有不同之處。
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的相同點在于:合同的客體都是勞務。無論是海上拖航合同還是海上運輸合同,訂立合同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貨物或相關物品的移位。
但是,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相比較,又有兩點重要的不同:
1.船舶的作用不同,在海上貨物運輸情況下,承運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種運輸工具,換言之,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最終要被裝在由承運人所提供的船上而運至目的港。但在海上拖航情況下,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僅僅是一種拖帶工具,被拖物并不裝于船上,而是以專用索具或特定裝置,將被拖物或裝載了貨物的駁船等與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相聯結。
2.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不同
船舶拋錨案例,公海殺人犯法嗎,公海上殺人的是犯罪。如果在公海上的船舶是以中國為船旗國,那么該犯罪就應該受中國管轄。即使不在我國船舶內實施的犯罪,只要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法律依據:《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船舶案例分析,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原則有哪些,
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原則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的損害的事故。
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侵權行為地法原則是船舶碰撞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2、法院地法則。法院地法也是解決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問題的準據法之一,當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在公海上且船舶碰撞的國籍不同時,法院地法便發揮出其作用。
3、船旗國法原則。船旗國法是指船舶懸掛旗幟所屬國家的法律。我國海商法273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于何地,船舶碰撞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救助 船舶 案例,水上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2條,船舶、設施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向主管機關遞交事故報告書和有關資料,并接受調查處理。事故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在接受主管機關調查時,必須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與事故有關的情節。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條,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可以由主管機關調解處理,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涉外案件的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船舶 救助案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怎么區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的區分方式:1、按照運輸效率可分為,單程運輸合同和分批運輸合同;2、按照運輸方式可分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等;3、按照承運人人數可分為,全程貨物運輸和多式聯運合同;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的其他區分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一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第一百零二條本法所稱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第一百二十九條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四條光船租賃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營運,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碰撞案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體有哪些種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體有以下種類:1、根據承運人組合方式可分為,全程貨物運輸和多式聯運合同;2、根據運輸次數,可分為單次運輸合同和分批運輸合同;3、根據運輸模式可分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等;4、其他種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一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第一百零二條本法所稱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第一百二十九條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四條光船租賃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營運,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案例分析,共同海損的條件有哪些,共同海損的條件有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只憑主管臆測可能會有危險發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預測的常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都不能列為共同海損;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船、貨雙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擱淺,涉及船主和貨主的共同利益。法律依據:《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海上損失案例分析,貨物運輸合同的管轄權如何確定,貨物運輸合同的管轄權確定如下:1、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海事侵權行為、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海上保賠合同糾紛、事擔保糾紛、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等提起的訴訟,由海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典型海上事故案例,海事糾紛產生的原因有什么,海事糾紛產生的原因有:(一)因貨運代理企業接受委托人委托處理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貨運代理事務時發生的糾紛;(二)因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有關當事人的損失而產生的糾紛;(三)海事糾紛產生的其他原因。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貨運代理企業接受委托人委托處理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貨運代理事務時發生的下列糾紛:(一)因提供訂艙、報關、報檢、報驗、保險服務所發生的糾紛;(二)因提供貨物的包裝、監裝、監卸、集裝箱裝拆箱、分撥、中轉服務所發生的糾紛;(三)因繕制、交付有關單證、費用結算所發生的糾紛;(四)因提供倉儲、陸路運輸服務所發生的糾紛;(五)因處理其他海上貨運代理事務所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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