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案例,挪用資金罪有無共犯,挪用資金罪是有共犯的。
挪用資金罪有共犯的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資金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案例分析,挪用資金共犯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資金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在“挪用”上。所謂“挪用”,是指無權動用而不經批準許可,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擅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或者雖有權動用,但違反公司財務制度,私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行為人一經實施“挪用”的行為,就侵害了公司資金款項的專有權,改變了資金款項的用途,從而危害了公司對資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損害了企業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同時也就具備了嚴重社會危害性。
江蘇挪用資金罪案例,挪用資金罪有無共犯,挪用資金罪有共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定罪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量案例,挪用資金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1.挪用本單位資金給他人使用的,使用人是否必然與挪用人共同構成挪用資金罪?
非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可以成為挪用資金罪的共犯,但前提是這些人員與挪用資金罪的特殊主體之間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為。共同故意是指使用人與挪用人均明知是挪用人本單位的資金而有意挪用,通常情況下,使用人與挪用人之間存在共謀,如在挪用人已有犯意的情況下,使用人參與策劃,或者在挪用人尚無犯意時,由使用人指使、唆使或者脅迫要挾等,促使挪用人產生犯罪故意。
2.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但挪用人與使用人對所挪用資金的具體用途認識不同的,如何認定?
其一,如果使用人故意隱瞞自己使用資金的真實用途,以其他個人用途為由,指使、唆使、參與策劃挪用資金,而后卻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或營利活動,挪用人一直處于被蒙蔽狀態而不知曉實情的,對挪用人應以“挪用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要件來認定犯罪的成立;而對使用人則應以“挪用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要件來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
其二,如果使用人故意隱瞞自己使用資金的真實用途,以其他個人用途為由,指使、唆使、參與策劃挪用資金,而后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或營利活動,挪用人事后知道卻表示同意或默許的,則挪用人與使用人一樣,均應以“挪用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要件來認定是否成立犯罪。
其三,如果挪用人與使用人對于挪用后的資金的具體用途雖沒有明確的認識,但有著共同的概括的認識,則對挪用人和使用人均應以挪用后資金的實際用途所對應的要件來認定是否成立犯罪。
廣州挪用資金罪案例,片面共犯的概念是什么,片面共犯是指一方明知另一方正在實行犯罪而參與其犯罪,但另一方對此則一無所知的情況下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參與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實行犯罪,而另一方卻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實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況。
例如,乙正欲對丙實施強奸行為時,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將丙打傷,乙得以順利實施奸淫行為。再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殺丙,由于其與丙有仇,便暗中設置障礙物將丙絆倒,從而使乙順利地殺害丙。這些案例中甲均為片面共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挪用資金罪400萬案例,非本公司員工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嗎,非本公司員工與本公司工作員工共同參與挪用資金犯罪,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共犯。構成挪用資金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挪用資金罪經典案例,挪用資金共犯怎么判刑,
得看共犯在該罪里承當的是什么角色,如果是主犯,就按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進行判刑,如果是從犯或者脅從犯的,可以根據該刑罰里進行相應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挪用資金罪100萬案例,拐賣兒童居間介紹如何認定,認定:
其一,主要為販賣者居間介紹收買人的,無論有無牟利,按照販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處理。
其二,主要為收買者居間介紹販賣人的,同樣無須牟利,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
其三,如果是純粹為雙方牽線搭橋、居間介紹,則應該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的想象競合,從一重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
挪用資金罪典型案例,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的區別,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甲不構成共犯,甲屬于實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決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2)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要區分間接正犯與教唆犯,可以用一個小案例來理解間接正犯與教唆犯:
甲教唆乙(乙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去殺人,甲和乙是共犯,甲是教唆犯。甲教唆丙(丙為未滿14歲)去殺人,甲是間接正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枉法裁判罪 共犯,挪用資金罪數額認定標準,挪用資金罪數額認定標準:
《刑法》第128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刑法》第129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挪用資金罪量刑?;鶞市虨橛衅谕叫倘?,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