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毀壞財物,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2、客觀要件:
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案例極少,通常要避險加立功才可能會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案例,避險過當殺人要判刑嗎,
避險過當殺人的,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我國刑法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殺人案例,拔掉植物人的氧氣管構成故意殺人嗎,要看是否有以下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案例極少,通常要避險+立功才可能會不構成犯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 案例,間接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間接故意殺人所涉及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案例極少,通常要避險+立功才可能會不構成犯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體包括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宣判的案例,殺人犯法嗎,殺人不僅犯法,還是犯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情況下殺人不是犯罪。
間接故意殺人的案例,怎么區別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在于以下幾點:
1、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緊急避險是針對正在發生的危險;
2、兩者的防衛程度不同。正當防衛是防衛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緊急避險是避險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簡短故意殺人的案例,如何區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主要從以下四點進行區分:
1、兩者危險來源不相同。正當防衛的危險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不是公民與生俱來、隨時可使用的一種權利,只有在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時才可以行使;緊急避險的危險除了來自人的不法侵害之外,更多是來自自然的力量和動物的侵襲。
2、兩者的損害對象有所不同。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而緊急避險一般是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兩種行為實施的條件是不同的。正當防衛要求面臨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緊急避險則是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
4、兩者必要限度的標準不同。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只要所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不過于懸殊即可。而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故意殺人案例,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
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
3.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衛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么樣選擇,兩害相全取其輕,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于避險行為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
5.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預備案例,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同屬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法律規定,行為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中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比較廣泛,它不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還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動物的侵襲等等。(2)行為指向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來實行,不能損害沒有參與實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只能是與危險的發生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
(3)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4)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特殊防衛權,也有人稱為無過當防衛權或者絕對防衛權;而緊急避險卻沒有類似的規定。
(5)對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對防衛人一般無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則不適用于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故意殺人 無期 案例,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有哪些責任主體,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在因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應當將險情引起人確定為當事人之一,按其行為及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來確定其應負的責任。而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責任主體,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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