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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行政糾紛案例

瀏覽次數:4393 發布時間:2022-09-11 08:57:52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行政,鐵路征地壓覆探礦權如何補償,補償的范圍原則上應包括:礦業權人被壓覆資源儲量在當前市場條件下所應繳的價款(無償取得的除外);所壓覆的礦產資源分擔的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行政案例加起訴狀,房屋買賣糾紛案例怎么解決,房屋買賣糾紛案例買賣雙方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進行解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房屋買賣糾紛的內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行政主體濫用職權案例,樓盤的債務糾紛怎么解決,1.房地產糾紛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理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行政調處,二是行政處罰。
2.房地產仲裁。房地產仲裁是指當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在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等方面發生糾紛,經過協商不能解決時,請求房地產仲裁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房地產行業規則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3.房地產糾紛訴訟。房地產糾紛訴訟分為房地產民事糾紛和房地產行政糾紛。房地產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為審理和解決有關房地產糾紛所進行的司法活動,以及由這些司法活動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賠償調解書案例,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例中財產應該如何分配,由于涉外離婚涉及的財產可能位于不同的國家,而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分割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例,在中國法院審理,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行政濫用職權 案例分析,行政合同能仲裁嗎,

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行政合同不可以仲裁。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行政合同案例選編,如何區分土地權屬爭議和土地侵權糾紛,區分土地權屬爭議和土地侵權糾紛:
一、涵義不同
1、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歸屬引發的爭議。
2、土地侵權糾紛,是指有關土地權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糾紛。
包括:侵犯土地所有權引發的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引發的糾紛;侵犯土地他項權利引發的糾紛。
3、土地權屬爭議是因土地權屬不明導致的糾紛;土地侵權糾紛是在土地權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發生了侵犯土地權利的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二、解決的方式不同
1、解決土地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調處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侵權糾紛不受行政處理后30日的訴訟時效的限制;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應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應先經過行政處理,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權屬爭議受行政處理后30日訴訟時效的限制;對土地權屬爭議的政府處理決定不服,應以處理爭議的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行政許可法經典案例,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功能,1.行政糾紛解決功能;
2.行政相對人權利保護功能;
3.權力制衡功能;
4.政策形成功能。
行政訴訟制度作為一種訴訟制度,首先關注爭議的解決,但與其他兩大訴訟制度顯著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糾紛。行政訴訟主要解決一般的公眾(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政府之間的行政糾紛,解決公民權利同國家權力之間的沖突。作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其他訴訟不可替代的糾紛解決方式,他發揮著社會減壓閥和平衡器的重要作用。行政爭議解決功能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功能。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申訴勝訴案例,房產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愿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遞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政解決。
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政決定和行政復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復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復議依《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
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購房糾紛的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在兩年內申請復審。但對于已生效的判決書,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行政濫用職權罪案例,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糾紛有哪些,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糾紛: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不能仲裁的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行政決策案例論文,房屋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房屋糾紛的處理方式有:(1)協商解決。(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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